如果是利用公司的物質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那麽專利權是公司的,不給就犯法,如果和職務無關,那麽職工是可以申請專利的,如果雙方因為職務發明的問題不能協商的,那麽就只有通過法院起訴的權利來進行。第七十六條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單位應當給予獎勵,在專利實施後,根據實施情況,給予合理的報酬。第七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七十七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壹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壹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第七十八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壹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綜上所述,如果員工是在公司中,利用公司的現有條件來完成的作品,那麽這個專利權是屬於公司的,所以應該給公司,否則公司是有權利起訴要回該職務發明的,雖然不能申請專利,但是公司應該給與相應的獎勵和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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