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指竊取或修改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或者部分完全(設定.念白.概念.臺詞.場景.圖片.等...)照抄他人作品或在壹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的行為。是壹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以下特征:
1. 具有獨創性
作品必須是作者創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襲剽竊他人的。創作,是壹種腦力勞動、智力活動,能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著作權法中作品的獨創性、和專利法中的創造性的要求有所不同。專利法中的創造性,要求必須具有新穎性,甚至要求必須是首創的。著作權法中作品的獨創性,只要是自己創作的,是表現自己思想觀念和感情的智力成果,該作品的水平即使低於已經出現的同類作品的水平,但只要自己創作的,就應認定具有獨創性。
2. 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成果
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是壹個十分廣闊的領域,可以容納所有的智力成果,但體力勞動的成果不屬這壹領域。
3. 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
著作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它的客體(作品)不同於有形財產權的客體具有壹定的外在形狀、占有特定的空間。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指作者所表達的思想、感情、觀念的成果,而不是這些思想感情、觀念的載體。但是,作品又必須附著於壹定的載體,以壹定的形的載體固定、記錄下來,並且這種形體可以被大量復制。
4.作品不違反法律
依法被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即便具有上列三特征,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違反我國憲法、法律,內容反動或者淫穢下流的作品,無論是否符合前三個特性,均不能構成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客體。認定壹部作品是合法,除憲法以外,出版法是主要依據其他法律也可以成為依據。
如能進壹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