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選取四類典型的公司,對離岸公司的具體避稅模式做壹詳細論述。
1、國際商務公司(中介貿易公司):國際商務公司是指在國際間從事貨物和勞務交易的公司,其主要的職能是為購買、銷售、租賃等業務開發票並在帳面上反映業務流程,通過並無實際意義的中轉貿易業務,把高稅國公司的銷售利潤和其它來源的利潤利用轉移定價轉移到避稅地。國際貿易公司以轉移定價為主要的避稅手段。
2、國際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是指為了控制而不是為了投資目的而擁有其它壹個或者若幹個公司大部分股票和債權的公司。由於避稅地對離岸公司不征收資本利得稅,在充分運用國家間簽訂的稅收協定的情形下,也能起到避稅的作用。
3、國際金融公司:國際金融公司是指為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借貸業務充當中介人或者為第三方提供貸款的機構。這種公司形式,主要是利用避稅地對資本利得不征稅或者稅收協定中對利息預提稅的減免優惠政策,來減少直接借貸業務所需支付的高額稅款的。這種公司的避稅模式類似於國際控股公司。
4、非典型的離岸控股公司:非典型的離岸控股公司主要是以控股公司的形式運作的,由於它主要被利用向母國轉投資,以此獲得外資在母國所享有的超國民待遇,運作方向不同於典型的國際控股公司;加之該類公司形式在外資享有超國民待遇的發展中國家非常普遍。
離岸公司在國際避稅中有著廣泛的應用和良好的效果,在中國民族工業開始實行走出去戰略的今天,充分運用離岸公司在國際避稅方面所帶來的便利,減輕進軍國際市場的稅負壓力,增強自身的競爭力,是非常有效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