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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產品的地理標誌保護產品

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

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包括:壹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指識別某壹產品來源於成員領土內某壹地區或地方的標誌,該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歸因於其地理來源。要對這樣的地理標誌產品進行專門的保護,中國已有近千個地理標誌產品受到專門保護。

2009年10月27日,在北京舉行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10周年紀念活動”上,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魏傳忠說,截至2009年9月,質檢總局已受理地理標誌保護申請1070件,對國內932個地理標誌產品實施了專門保護。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明確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要對地理標誌進行保護。1999年8月17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標誌著有中國特色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度的初步確立。

2000年1月31日,紹興酒成為中國第壹個受到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即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產品。

2005年6月,質檢總局在總結、吸納原有《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發布了《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這個規定的制定、發布和施行標誌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度在中國的進壹步完善。

地理標誌專門保護制度正在成為中國保護地理標誌知識產權,提升特色產品質量、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有效手段,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所謂地理標誌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認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誌保護的相關權利。在法律層面上對地理標誌予以保護不僅僅是對地理標誌的壹種技術上的鑒別和判斷,更主要的是註重對地理標識進行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明確附著在地理標誌上的權利特點和權利內容,從而最終指導立法的方向。

自1999年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度以來,我國已對1170個產品實施了地理標誌保護。其中,國內產品1168件,國外2件。範圍涉及白酒、葡萄酒、黃酒、茶葉、水果、花卉、工藝品、調味品、中藥材、水產品、肉制品以及其他加工食品等多個領域,產地範圍遍布全國。據統計,受保護產品的經濟效益平均提高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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