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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時申請的專利,這個職務發明如何界定?

在公司時申請的專利,這個職務發明如何界定?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壹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壹項專利權。但是,同壹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宣告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內申請專利壹定是職務發明嗎

關於職務發明的認定:

根據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再根據2010年修訂的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不壹定,(壹)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據此,如果妳完成的發明和妳本職工作有關,則該發明應該為職務發明,如果和妳本職工作沒有關系,妳只是利用了單位的某些技術條件,該發明則不屬於職務發明。

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任職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以下情形之壹的,為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壹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職務發明如何判斷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專利申請時是不是除了職務發明就是非職務發明?

離職半年後所做的專利申請屬於職務發明嗎?

以《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_》第6條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_或設計人_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_》第12條。該條規定:《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壹)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6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根據這三個條件,妳就可以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了

在公司期間用我的發明申請的專利,當我離職以後可以帶走這個專利嗎?

這個要看妳是什麽樣的專利的,如果妳是利用公司研發並申請的專利是不可以帶走的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是怎樣界定的?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發明人離職壹年內申請專利壹定是職務發明嗎

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任職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以下情形之壹的,為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壹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減緩比例有什麽區別

《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規定: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或者單位的,減繳規定收費的85%。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同專利申請人或者***有專利權人的,減繳規定收費的70%。

申請專利費用減繳需滿足的條件: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請求減繳上述收費:

(壹)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二)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的企業;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同專利申請人或者***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

非職務發明專利如何變成錢?

雖然說是專利技術 我想專利想要有出路可能和壹個女人出嫁有類似之處,並不是妳掛個女人的標簽就壹定能嫁出去的。這個女人還要把自己打扮壹個,表現出自己的才會有人娶。象這個專利,如果能象當初螺旋槳發明時那樣,舉行壹個螺旋槳與明槳拉力賽,而且不象視訊這樣麻煩,把樣機做得象點科技產品,而不是象山寨產品。我想會有廠家主動找這個專利的,中國有太多的專利,沒有壹個好的表現形式,而且很多也是創新理論基礎不足,實驗基礎也不足。更多的是憑著自己的熱情與夢想。 還有對產品市場的估計並不是憑借壹個哪怕是簡單的調查,而是憑借主觀想象。很多專利實用性不足,更有太多的專利就更沒有工業設計做為市場化的表現。好的專利本身是壹個美女,結果不會用壹個好的工業設計來打扮,弄成壹個醜女,妳再有才能,也沒有壹個好的讓人喜好的方式啊! 我想,中國專利很大壹部分是非職務發明如果想找到出路必須從幾點找出路: 1.理論與實驗基礎要提高科學技術含量,讓壹個好的概念和想法,壹個創新的發明能有壹個好的理論的論證與實驗基礎支援。 2.要有壹個好的樣機來表現出妳的專利技術的優勢,讓投資者能看到技術的前景。對於壹個更新換代的專利技術,最好的例子就是當初明槳被螺旋槳替代時的那壹個比賽那樣的對比。 3.壹個好的工業設計為這個專利穿上壹個讓人喜愛的外衣。這個工業設計,應該更比那些廣告平面設計,應該成為專利的壹部分,能夠把專利的技術更好地發揮自己的優點。這樣才能是壹個完整的可以市場化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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