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別人的專利基礎上進行改進,這要看具體是如何進行改進,然後分析是否侵權。
舉壹個例子說明,假設甲專利擁有ABCD四個創新點並進行了保護,如果妳發現其實僅僅ABCD做出的產品不夠好,新加了創新點形成了ABCDE,並推出了產品,這時候仍然會侵權。
但是如果妳發現甲專利中的C創新點不重要,可以使用ABD進行改進,或者換成ABDE。那麽不構成侵權。 侵權與否,是看的產品使用的技術是否落入對方的權利要求中,和對方是否起訴沒有關系。
擴展資料:
享有先用權的條件是:
(1)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即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或者已經制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
(2)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原有範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
(3)在先制造產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設計,應是先用權人自己獨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從專利權人或其他獨立研究完成者處取得的,而不是在專利申請日前抄襲、竊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
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不應予以支持。
(4)先用權人對於自己在先實施的技術不能轉讓,除非連同所屬企業壹並轉讓。
即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後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準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於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實施的,不應予以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壹並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是指專門針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的科學研究和實驗,其目的是研究、驗證、改進他人專利技術,在已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產生新的技術成果。
本條第壹款中的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包括該研究實驗者自行制造、使用、進口有關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也包括他人為該研究試驗者制造、進口有關專利產品的行為。
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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