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在海外提供合格的技術服務費是免稅的。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52號: (九)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_1。R&D和技術服務(R&D服務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務除外)、信息技術服務和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除外)。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鑒證咨詢服務、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遠洋運輸定期租賃服務、遠洋運輸旅途租賃服務、航空運輸濕租賃服務。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52號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服務,必須與服務接受方簽訂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_
第五條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有償服務,該項服務的所得應當全部來自境外。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_
根據上述規定,必須是跨境服務的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3號106),附件3: 1。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1.技術轉讓,是指將轉讓方擁有的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他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對具體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項技術調查分析[KEY_14]報告。
與技術轉讓和開發有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這部分技術咨詢和服務的價格應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格開在同壹張發票上。
根據上述規定,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單純提供技術服務不免征增值稅。
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3號106),附件3: 2。審批程序。試點納稅人在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廳進行認定,並將相關書面合同及科技廳審核意見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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