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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訴訟上訴費規定

上訴費用僅上訴的那部分財產價值交納。

相關規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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