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產品外觀設計的侵權認定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包括產品的功能、用途、整體視覺效果以及創新點等。通常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即洛迦諾條約)有關商品的分類。如果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落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保護範圍,即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壹項外觀設計相同、近似的,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具體來說,對於組合產品的外觀設計侵權,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產品的組合狀態: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在組合狀態下相同或相近似。這需要將專利產品的各部件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各部件分別進行對比分析。
2.產品的易見部位:觀察時以產品的易見部位的異同作為判斷的依據。在具體判斷時,首先應當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分別擺放,觀察時在時間和空間上均要有壹定的間隔。這種隔離觀察的方法可以讓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產生直觀的感覺即第壹印象。其次,再將兩種產品擺放在壹起,由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直接對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異同,將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最終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結論。
3.產品的創新點: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構成和創新點進行綜合判斷。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包含了專利產品的創新點,那麽被控侵權產品可能被認定為侵權產品。
需要註意的是,對於外觀設計的侵權認定,主要是通過普通消費者用肉眼進行觀察來判斷。對於壹些需要借助儀器或化學手段進行分析比較的視覺觀察不到的部分,不能作為判斷侵權的依據。
綜上所述,認定組合產品外觀設計的侵權需要綜合考慮產品的組合狀態、易見部位和產品的創新點等因素。如果您有任何疑慮或需要進壹步幫助,請咨詢相關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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