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補助對象
(壹)在本市註冊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法人或其它組織;
(二)戶籍在本市的居民;
(三)戶籍不在本市但在長沙創業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個體工商業主及其他從業人員。
第二條 補助條件
(壹)專利請求書中的第壹申請人地址在本市轄區內;
(二)專利申請之日起壹年內或發明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壹年內;依照《專利合作條約》(PCT)規定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取得國際檢索報告(或國際審查報告)起壹年內或獲得國外專利授權後壹年內。超過規定期限未提出申請的,不予補助。
(三)對經濟發展具有較大推動和引導作用的,優先給予補助。
第三條 國內專利申請補助標準
(壹)發明專利
1、企業、機關、社會團體、科研院所申請發明專利的,按1000元/件標準補助;獲得發明專利授權後另外追加申請補助1000元/件;
2、駐長高校和個人發明專利申請按1000元/件標準補助。
3、工礦企業的首個專利職務申請為發明專利的,按2000元/件標準補助;獲得發明專利授權後另外追加申請補助1000元/件。
4、本市企業與駐長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開發項目以企業為第壹申請人的發明專利申請按2000元/件標準補助;獲得發明專利授權後另外追加申請補助1000元/件(申請專利前在市知識產權局備案)。
(二)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按300元/件標準補助;獲得授權後另外追加申請補助300元/件。
(三)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按200元/件標準補助;獲得授權後另外追加申請補助300元/件。
(四)獲得香港、臺灣、澳門地區專利權的比照國內專利補助標準執行。
第四條 國外專利申請補助標準
(壹)依照《專利合作條約》(PCT)規定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取得國際檢索報告(或國際審查報告)起壹年內提出申請補助的,申請人為法人組織的按10000元/件標準補助,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按5000元/件標準補助;
(二)獲得國外專利授權後壹年內提出申請補助的,申請人為法人組織的補助10000元/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補助5000元/件(同壹專利在多個國家或地區授權的只補助壹次)。
第五條同壹補助對象每年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但年專利授權50件以上(含50件)的申請人給予10000元獎勵,100件以上(含100件)的申請人給予20000元獎勵。
第六條 補助申報與受理
(壹)凡工作時間內專利申請補助受理部門均受理補助申報。
(二)本市內五區轄內的申請人可直接到長沙市知識產權局申報,也可登陸長沙市知識產權局網站(www.csipo.gov.cn)進行網上申報(但必須在初審通過後壹個月內向長沙市知識產權局提交相關驗證材料,逾期視為放棄)。
(三)四縣(市)轄內的申請人向所在縣(市)知識產權局申報。
第七條 申報補助的申請人應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驗證材料並留存復印件:
(壹)《長沙市專利申請補助審批表》壹份;
(二)專利證書或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
證、個人身份或居住證明材料;
(四)憑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申報補助的應出具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費用憑據。
(五)申報工礦企業的首個發明專利補助的還應提供專利代理機構的收費憑據。
(六)申報PCT申請補助的應提供國際檢索報告(或國際審查報告)。
第八條 補助審批與發放
(壹)本市內五區的專利申請補助由市知識產權局定期進行審批,報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審核通過後,由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同印發發放通知,並在長沙市知識產權局網站公布。
法人單位申請的補助,由法人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銀行帳號,由市財政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形式直接支付至法人單位銀行賬號;自然人申請的補助,由市知識產權局按自然人通信地址,通過郵局匯款方式支付給個人。
(二)四縣(市)的專利申請補助委托縣(市)知識產權局審批。市知識產權局依據上年度專利申請量商市財政局提出補助經費安排計劃,由市財政局審核後統壹撥付至縣(市)財政局,再由縣(市)知識產權局支付。
第九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申請專利為手段惡意騙取專利申請補助資金,違者將取消其兩年專利補助資金申報資格,全額追回已發放的補助資金,市知識產權局將在兩年內不予出具專利費用減緩證明材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細則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壹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