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專利獎設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優秀獎和廣東發明人獎。廣東專利金獎及廣東專利優秀獎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中評選產生,廣東發明人獎從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中評選產生。
中國專利獎配套獎是對本省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配套獎勵。第四條 廣東省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廣東省專利獎評審、獎勵的組織以及日常管理。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廣東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廣東專利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人選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聘任,每屆任期3年。
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評審組和辦公室。各專業評審組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負責技術領域的專業評審工作。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七條 廣東專利獎每年評選壹次,每次授獎金獎不超過15項,優秀獎不超過55項,其中授予發明專利的獎項均不少於70%;發明人獎不超過10項。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廣東專利金獎的單位,給予每項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專利優秀獎的單位,給予每項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發明人獎的個人,給予每項2萬元的獎勵。
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廣東專利獎獎勵標準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廣東專利獎獎金從省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列支。第八條 申報廣東專利金獎及廣東專利優秀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申報單位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利權人或者實施單位;
(二)申報項目為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且該專利權有效、穩定;
(三)該專利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或者設計獨特,實施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
(四)該專利及其產品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及環保政策;
(五)針對該專利有相對完善的保護措施。第九條 申報廣東發明人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申報人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常住的中國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申報人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
(三)申報人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較高的發明創造能力,並且為獲得授權專利的第壹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專利實施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具有實質性貢獻。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報廣東專利獎:
(壹)專利已獲得中國專利獎或者廣東專利獎;
(二)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第十壹條 申報廣東專利金獎及廣東專利優秀獎的,應當填寫《廣東專利獎申報書(項目類)》,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報單位的法人證明材料,申報單位為非專利權人的,還需提供對該專利享有合法實施權的材料;
(二)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還需提供獨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三)專利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證明材料;
(四)針對該專利采取的保護措施說明;
(五)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樣品或者實物照片;
(六)特殊產品的市場準入證明;
(七)其他有關材料。第十二條 申報廣東發明人獎的,應當填寫《廣東專利獎申報書(發明人類)》,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申報人發明創造的基本情況說明;
(三)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還需提供獨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四)申報人發明創造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以及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