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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進壹步優化省會長沙人才發展環境,加快人才強市戰略的實施,吸引並鼓勵國內外優秀人才來長沙創業和工作,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才,以不改變其戶籍或者國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可以依據本規定申領《長沙市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第三條 市人事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房屋產權局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居住證》相關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壹般規定第四條 《居住證》載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編號或者國籍(地區)、有效期限和簽發日期等內容。第五條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可分為1年、3年、5年或10年。第六條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壹)作為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住和工作享受市民待遇的證明;

(二)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三)在本市用於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相關事務,查詢相關信息;

(四)享有人才居住證制度規定的其他權益的憑證。第七條《居住證》由市人事局商市公安局印制,由市公安局發放。第八條《居住證》信息系統納入本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申領程序第九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的國內外人才要求申領《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工作人員登錄“長沙人才市場”網站(),在網上填寫《長沙市人才居住證申請表》並發送到市人事局。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本人的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者業績證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或者勞動合同的申請人,應提交聘用或者勞動合同;在本市創業的申請人,應提交投資或者開業的相關證明;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單位聘用的申請人,應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

已經入境的境外申請人,除提交上述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入境證明。第十壹條 市人事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市具體量化評價標準(另行制定),核定《居住證》的有效期限,並出具《辦理〈長沙市人才居住證〉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第十二條 市公安局應當自收到《辦理〈長沙市人才居住證〉通知書》3個工作日內,為申請人辦妥並發放《居住證》。第四章 待遇第十三條 凡持證的國內外人才,免予辦理其他就業和居住許可。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外國籍人員在國內就業,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在內地就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四條 持證人創辦的企業可以在本市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投標,申請科技企業貸款貼息或科技項目資助。持證人可在本市申請發明專利,申請人才資金資助,申報科技成果獎勵和科技人才表彰獎勵。第十五條 持證人經本市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批準,可以以短期聘用、項目聘用等方式,接受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聘用,提供相應的專業技術服務。第十六條 持證人可以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登記。第十七條 持證的境內人員或者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可以依法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

持證的境內人員,其在戶籍所在地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可以不轉移至本市。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或工作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用人單位可以按規定為持證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第十八條 按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離開本市時,本市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醫療賬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或工作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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