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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無正當理由不按時開標如何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立法目的]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招標投標法第二條所稱的招標投標活動,是指采用招標方式采購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前款所稱與工程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永久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設備、材料等。前款所稱與工程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設計、監理、項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學研究等。

第四條[強制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國務院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不得提高國務院確定的規模標準,也不得授權下級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五條[行政監督壹般規定]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有關行業和產業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監察機關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察對象實施監察,對有關招標投標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並依法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招標條件]開展招標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等手續的,已經履行完畢;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招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前款第(二)項規定報送審批、核準的項目,有關項目申請文件應附招標方案,包括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內容。

第七條[可以不招標的項目]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應急項目不適宜招標的;

(三)利用政府投資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四)承包商、供應商或者服務提供者少於三家的;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六)采購人自身具有相應資質,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七)以招標方式選擇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具有相應資質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特許經營項目的工程、貨物或者服務的;

(八)需要從原承包商、供應商、服務提供者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以弄虛作假方式證明存在前款規定情形不招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行為。

第八條[自行招標]招標人滿足下列條件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壹)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業人員;

(二)招標專業人員最近三年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當的招標經驗;

(三)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於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服務。

招標人采用競爭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應當從業績、信譽、從業人員素質、服務方案等方面進行考察。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時,應當審查其相關代理業績、信用狀況、從業人員素質及結構等內容。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壹定數量獲得招標投標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獲得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格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個人的非法幹預或者限制。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

第十壹條[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其他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壹)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二) 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招標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二條 [招標公告的發布]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等媒介上發布。其中,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審批權限審批、核準、備案的依法必須招標民用建築項目的招標公告,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上發布。

在信息網絡上發布的招標公告,至少應當持續到招標文件發出截止時間為止。招標公告的發布應當充分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發布範圍或發布方式。

第十三條 [資格預審公告]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發布媒介及內容,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第十六條和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 [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具體包括資格審查的內容、標準和方法等,不得含有傾向、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出之日起至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對資格預審文件的解答、澄清和修改,應當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三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申請人,並構成資格預審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審查主體、方法]政府投資項目的資格預審由招標人組建的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委員會成員資格、人員構成以及專家選擇方式,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執行。

資格審查方法分為合格制和有限數量制。壹般情況下應當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資格預審申請人,都可通過資格預審。潛在投標人過多的,可采用有限數量制,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申請人應當符合的資格條件、對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進行量化的因素和標準,以及通過資格預審申請人的數額,但該數額不得少於九個,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不足該數額的,不再進行量化,所有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均視為通過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文件未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資格審查的依據。

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通過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並同時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書面告知其資格預審結果。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得參加投標。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足三個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應當重新進行資格預審或者不經資格預審直接招標。

第十七條 [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要求]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違反部分無效。因部分無效影響資格預審正常進行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應當重新進行資格預審或者不經資格預審直接招標;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應當重新招標。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標準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招標文件,由招標人按照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八條 [標段劃分]需要劃分標段或者合同包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確定各標段或者各合同包的工作內容和完成期限,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或者合同包,規避招標、虛假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

第十九條 [投標保證金]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否則應當作廢標處理。

投標保證金可以是銀行保函、轉賬支票、銀行匯票等。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壹致。

除境外投標人外,采用轉賬支票、匯款等方式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出;采用銀行保函、銀行匯票等方式的,應由投標人開立基本賬戶的銀行出具。

第二十條 [投標有效期]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壹條 [標底編制]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編制標底。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者委托中介機構編制。壹個招標項目只能有壹個標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者報審標底,或者幹預其確定標底。

第二十二條 [發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應當按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自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停止發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發出後,不予退還。

政府投資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應當自發出之日起至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收費應當限於補償印刷及郵寄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停止發出之日止,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申請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進行資格預審或者不經資格預審直接招標;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 [踏勘現場]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有關情況,並回答潛在投標人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對其向潛在投標人介紹的有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潛在投標人對其依據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負責。

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個別潛在投標人踏勘現場。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招標人可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十五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五條 [招標終止]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標人原因取消招標項目外,招標人不得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後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後擅自終止招標。

終止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通過原公告媒介發布終止招標的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投標人;已經發出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並退回其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費用;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招標人還應當退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行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壹)不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同樣提供與招標項目有關信息的;

(二)不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設定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的;

(三)以獲得特定區域、行業或者部門獎項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的;

(四)對不同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審查或者評審標準的;

(五)要求提供與投標或者訂立合同無關的證明材料的;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者生產供應者的;

(七)限制投標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的;

(八)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第二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招標]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服務采購,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未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服務采購,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招標人依法組織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服務采購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進行招標。

招標人不得以工程總承包的名義規避招標或者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八條 [兩階段招標]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其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采用兩階段招標程序。

第壹階段,潛在投標人按照招標人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潛在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應當向在第壹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潛在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建議和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交。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九條 [對投標人的限制]與招標人存在利益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壹個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關系的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不得在同壹招標項目中投標,否則均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條 [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投標人參加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

第三十壹條 [對受委托編制投標文件者的限制]投標人委托他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受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標人的商業秘密,也不得參加同壹招標項目投標,或者為同壹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其他咨詢服務。

第三十二條 [投標截止]投標人撤回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接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後十日內返還投標保證金。

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後,除按有關規定進行澄清、說明、補正外,投標人修改投標文件內容的,招標人應當拒絕。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其投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在投標截止時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三條 [拒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壹)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由接收人簽字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聯合體投標]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同投標。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在資格預審時向招標人提出組成聯合體的申請。沒有在資格預審時提出聯合體申請的投標人,不得在資格預審完成後組成聯合體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署聯合體協議後,不得在同壹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再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否則,以自己名義單獨提交的投標文件或者其他聯合體提交的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資格預審後或者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不得增減、替換聯合體成員,否則招標人應當拒絕其投標文件或者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變更] 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發生合並、分立等可能影響投標資格的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招標人,變化後不再滿足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標準或者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人應當拒絕其投標文件。

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投標人發生合並、分立等可能影響投標資格的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招標人,變化後不再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標準或者影響公平競爭的,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與投標人的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行為:

(壹)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其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並將投標情況告知投標人,或者授意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的;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等應當保密信息的;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擡高投標報價,或者對投標文件的其他內容進行授意的;

(四)招標人組織、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創造條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五)招標人授意審查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對申請人或者投標人進行區別對待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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