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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加分項規定

投標加分項有投標人的業績,投標人的管理人員資質及水平,以及投標人的技術組織方案等等,均可作為投標加分項。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將業績作為評分項,證明材料要求提得不清楚的類似評分條款有:“提供某某業績,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或“提供某某業績,並提供中標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等。依據項目特點,采購文件應當明確所需的業績證明材料名稱。貨物、服務類業績以中標(成交)通知書、合同為基本要求,必要時可要求提供履約驗收報告;特殊情況,甲乙雙方簽訂的有效采購(購銷或服務)合同也可作為證明材料。工程類項目則需提供竣工驗收報告。采購文件還應當規定,證明材料需體現業績要求的時間範圍、產品(或同類產品)名稱或明細、項目服務內容、采購人及供應商名稱(公章簽署清晰可見)等,對項目經理或團隊有關聯要求的,需體現項目經理名字、團隊名單等。但需註意,特定金額業績不宜作為評分項。合同金額與營業收入相關,特定金額合同業績條件的設置,構成對中小企業的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壹)就同壹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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