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民待遇原則
這是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首次提出的,在《TRIPS協定》中再次強調,所有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和成員都必須遵守基本原則。這壹原則的含義是,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各成員的法律必須給予其他成員的國民與本國或本地區國民同等的待遇。如果是非會員國民,滿足壹定條件後也可以享受國民待遇。比如在版權保護方面,壹個公民的作品只要首先在那個成員國出版,就可以在該成員國享受國民待遇。
(2)最惠國待遇原則
該原則最初僅適用於國際有形貨物貿易,後來通過TRIPS協議擴展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是指締約方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給予締約方或非締約方的利益、優惠待遇、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給予其他締約方。國民待遇原則解決的是國民與外國人之間的平等保護問題,最惠國待遇原則解決的是外國人之間的平等保護問題,其相似之處在於知識產權保護中禁止歧視或差別待遇。
(3)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本是指各成員頒布實施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以及普遍適用的最終司法判決和最終行政裁決,應以該國語言頒布或以其他方式使各成員政府和權利人知曉。
獨立保護原則
這壹原則意味著壹個成員國的國民在其他締約國(或地區)對同壹智力成果的法律保護是相互獨立的。壹個成員中知識產權的產生、失效或終止並不必然導致其他成員中知識產權的產生、失效或終止。
(5)自動保護的原理
這是壹個只適用於版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是指作者在享有和行使成員國民所享有的著作權時,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登記、提交樣品、著作權標記等手續不能作為著作權產生的條件。
㈥優先原則
優先權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賦予締約國國民的最重要的權利之壹,得到了《TRIPS協定》的肯定,解決了外國人因各種原因申請專利權和商標權所帶來的不公平競爭問題。它是指在壹個締約成員提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或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其他成員提出同樣的註冊申請,就可以在申請日享有優先權。也就是說,第壹次向壹個成員提出申請的日期可以視為向其他成員提出實際申請的日期。享受優先權的期限取決於不同的工業產權。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是從第壹次向成員提出申請之日起12個月,對於外觀設計和商標,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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