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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申請專利的風險有什麽對策

專利權***有,指的是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同享有壹項專利權。鑒於***有人內部之間的復雜關系以及專利權本身的特性,***有專利權在實施、許可實施、轉讓、維持以及司法與行政保護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風險,本文就專利權***有的風險做了簡要的分析並提出了合適的防範對策,以期對專利實務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1專利權***有現象形成的原因  專利權***有,究其原因,或基於當事人的約定,或基於法律的規定,究其情形,主要不外乎以下五種:  (1)基於合作完成發明創造產生的專利權***有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八條的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壹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因此,除非協議另有約定,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專利權屬於***同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或者個人***有。(2)基於當事人的約定產生的專利權***有  專利權作為壹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法律準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合法處分其歸屬。根據《中護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這也就是說,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約定申請專利權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由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同享有的話,那麽此時獲得的專利權就歸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另外,壹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也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享專利權。[①]  (3)基於數個單位或者個人的***同受讓行為產生的專利權***有盡管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專利權的***同受讓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民事法律理論上講是完全應該準許的,在實踐上也是行得通的。此時,轉讓的專利權便會由受讓的數個單位或者個人***有。  (4)基於法人、其他組織分立時承繼取得產生的專利權***有  法人、其他組織分立、合並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其他組織享有和承擔,該取得方式也被稱為承繼取得。[②]如果法人、其他組織分立時未對專利權的歸屬做出具體規定,那麽應視為該專利權為分立後的法人、其他組織***有。當然,由於專利權系國家授予的獨占性權利,此時,應對專利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5)基於繼承或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權的部分贈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公民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可以依法繼承。因此,如果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在遺產分割時沒有就其進行分割或分割時約定***有該專利權的財產權利時,則會產生事實上的專利權***有。此外,專利權人可以將其專利權部分贈與他人,此時便會在贈與人和受贈人之間產生專利權的***有。當然,專利權的贈與必須在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贈與人(權利人)的申請對專利權登記事項做出相應變更後方為有效。2專利權***有的性質及形式  通說認為專利權***有的性質為準***有。[③]所謂準***有,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同享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的***有。[④]至於***有的形式,可以為按份***有,也可以為***同***有。[⑤]這是因為除基於法律直接規定產生的專利權***有可能因當事人沒有約定而難於確定各***有人的確定份額從而被推定為***同***有外,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對***有的專利權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分當義務,亦即按份***有。而且,無論何種方式取得的專利權,法律都不排除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其歸屬,自然也就沒有必要限制當事人約定的是***同***有還是按份***有。  3專利權***有存在的風險  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準***有以及物權的***有壹樣,準***有或***有的***有人對財產權利或物權的行使較單壹的權利主體而言具有較大的風險。這是因為,某壹***有人的不當行為可能會對其他***有人產生影響甚至造成損失,從而使得準***有的財產權利或***有的物權總是處於***有人可能的不當行為所形成的潛在風險當中。***有的專利權亦是如此,只是由於專利權本身的技術特性與法律特性,專利權***有的風險較其他財產權利***有的風險要大且更趨復雜性。3.1***有人實施***有專利權的風險  壹般而言,除另有約定外,各***有人均可單獨實施其***有的專利權。然而由於各***有人實際生產能力、市場占有份額等的差異,各***有人通過專利實施所獲得的利益未必與其在***有專利技術研發中所做出的貢獻相當,甚至於顯失公平。例如,武漢某高校與某企業聯合開發了壹項技術並獲得了專利授權,該企業通過實施該專利技術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而該高校則由於不具備實施條件無法通過該專利技術獲得收益。由於法律沒有對***有專利權實施的利益分享做出剛性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又沒有相關的約定,該高校要求合理的補償未能實現。無奈之下,該高校便將***有專利權許可他人實施,遂釀成糾紛,法院判決高校敗訴。  如果專利權為多個權利人***有,且各個權利人均有實施能力,此時,就該專利權的實施,各***有人之間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競爭關系,甚至有演變成惡性競爭的風險。這也是與授予獨占性的專利權從而鼓勵發明創造和維護科技投資者利益的初衷相違背的。  3.2***有人許可實施***有專利權的風險對於***有專利權的許可實施,我國采取的是協商壹致的原則,即除沒有實施能力的壹方***有人可普通許可壹家第三方實施外,許可實施必須經全體***有人協商同意。然而,由於各***有人對***有的專利技術的技術價值和市場價值的判斷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因而多個***有人往往難於在是否許可、許可方式、許可費數額等方面達到壹致,甚至有個別***有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阻止***有專利權的許可實施。因此,對於***有專利權存在著許可實施難或者合理的許可實施無法得到滿足的風險。  考慮到壹些專利***有人沒有實施能力的實際情況,為維護其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紀要中規定,沒有實施能力的壹方***有人在普通許可壹家第三方時,不屬於侵權行為。[⑥]這對於補償沒有實施能力的***有人的利益或許是有利的,但由於對第三方沒有確切的界定,如果沒有實施能力的***有人將其許可給其他***有人的競爭對手且因該許可致使其市場競爭能力迅速提升,這樣的結果肯定是其他***有人難於接受的。3.3***有專利權轉讓的風險對於***有專利權的轉讓,我國采取的是協商壹致的原則,即未經其他***有人的同意不得轉讓。然而,由於各***有人對專利技術的技術價值和市場價值的判斷可能存在分歧,因而難免因多個***有人就轉讓費未能達成壹致而影響轉讓。更有甚者,無法防止個別***有人為自身利益而故意阻礙轉讓。在某***有人考慮到市場競爭關系,不願將其***有的專利權轉讓給競爭對手致使該專利權閑置或者低價轉讓給他人,由此勢必給其他***有權利人造成損失。此時,如果事先沒有約定,損失如何確定和承擔就是壹個比較難於解決的問題。  例如,武漢某科研院所與企業合作技術攻關,取得了壹項***有專利權。該科研院所期望通過轉讓該專利技術獲利,企業考慮到市場競爭關系不同意轉讓,後又聲稱要轉讓也只能轉讓給自己,該科研院所頗為被動,不得已低價轉讓給了該合作技術攻關的企業。  3.4***有專利權維持的風險  專利權作為壹項法定權利,其取得、維持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要使專利權獲得持續、有效的保護,就必須按規定交納專利年費,否則,專利權自行失效。如果部分***有人通過書面聲明的方式放棄其***有專利權,則其放棄部分應為其他***有人所取得,[⑦]其他***有人可以依據其書面聲明請求國家專利行政管理機關對專利權登記事項作相應的變更,將該部分***有人從***有專利權人中除去。然而如果部分***有人通過不交專利年費的行為方式放棄***有專利權,則使其他***有人面臨不利處境:若想維持專利權則必須繳納全部的專利費,卻又難於提供必要的證據辦理專利權登記事項變更手續,無法將該***有人從專利權人中除去。此外,當***有專利權被他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宣告專利無效時,專利權人應按照復審委員會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其權利要求書,或應復審委員會的要求參加口頭審理。此時,若部分***有人積極參加復審,而個別***有人消極對待,則無論最後是維持專利權還是宣告專利無效,對於所有的***有人而言具有同樣的效力。然而,各***有人在物質、精神(甚至是創造性勞動)方面的付出又是很不壹樣的,因而顯得非常不公平。3.5***有專利權保護的風險  壹旦***有專利權被侵權,此時各***有人有三種可能選擇。其壹:同意起訴或參加訴訟,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二: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不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三: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對於第壹種情形,自然是***同訴訟,***同支付訴訟成本,***同承擔訴訟風險,***同分享訴訟利益(侵權損害賠償)。對於第二種情形,屬於***有人對其權利的放棄,應當允許,且免除其支付訴訟成本、承擔訴訟風險的義務是以其不再分享訴訟收益(侵權損害賠償)為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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