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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訴訟標的是什麽?

1.被告在銀行開立的賬戶(戶名必須與被告姓名相同)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的房地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

3、被告對外投資的股權、股份、債券及股息、紅利等收入。

4.被告擁有的車輛。

5.被告擁有的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貨物。

6.被告享有的對他人的債權、他人應付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專利、商標和其他知識產權的專有權。

8.被告擁有的其他有貨幣價值的財產和權利。

(壹)概念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的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

(2)適用條件

(1)對有爭議的財產提起訴訟需要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本案中的請求權包含了財產給付的內容。

(2)因主客觀因素導致未來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的。主觀因素包括: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產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易腐易腐,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會造成較大損失。

(3)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在壹審或者二審程序中,案件尚未審結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但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壹般應當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提交。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裁定,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訴訟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前,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如果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擔保的財產中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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