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缺失和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我國沒有公司基金成長的土壤。目前國內現有的60多只基金都是契約型基金。幾年前,短命的公司基金“淄博基金”悄然改為契約型基金。然而,契約型基金的進壹步發展現在很困難。不僅三分之二的基金運作處於虧損狀態,甚至在基金發行過程中存在硬攤派現象,個別基金經理存在濫用權利、違規操作的行為,如“青島啤酒事件”、“深圳高速事件”等。最後,契約型基金的投資品種和操作理念幾乎是“千人壹面”,同質化嚴重,機構投資者個性化服務的缺乏,導致市場對此類基金的投資欲望普遍下降。同時,企業資金實際上完全無法操作,也無力改變這種狀況。
目前,企業資金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資金法律空缺:“國務院另行規定”尚未出臺。公司資金的實際運作受到公司法、基金法、信托法的制約,但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方式,多方權利義務不明確,弊端多,可操作性低。在資金運作的合理成本、定期報告、內控機制、績效評價等諸多方面難以形成順暢的市場化運作。
二是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仍然空缺:根據公司法規定,企業基金在稅收上與普通企業同等對待,必須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高額稅款。近50%的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讓企業基金不堪重負,失去了市場運作的可操作性,與契約型公募基金不在壹個起跑線上。在實踐中,這導致機構投資市場只能局限於狹窄的契約型公募基金和眾多的“投資顧問”地下小賬戶,阻礙了機構投資市場專業化、效率化和規模化的健康發展。
第三,公司資金的認購和贖回根本不具備操作性:工商登記過程中的增資減資手續過分繁瑣冗長。對於公司基金這種特殊類型的“投資公司”,其增資減資的程序與普通企業相同。增資的工商手續需要5個工作日,減資的工商手續需要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公告45天才能開始,工商手續還需要5個工作日。如此漫長的工商程序,讓企業資金很難捕捉到市場機會。雖然我們在與工商登記部門的調查中確認,這種特殊的“投資公司”可以在3天內完成增資或減資手續,實現與國際T+3處理的接軌。
第四,上交所的分倉結算不到位:機構投資者通常買賣金額較大,通過分倉下單是發達市場必備的功能。分倉下單有很多好處,包括減少對市場的沖擊,避免可能的市場操縱,提升券商的服務水平和競爭力。深交所已經可以異地結算了。但由於設計問題,在目前的實踐中,大多數投資機構采取多買席位或多開戶的方式,壹方面增加了運營成本,另壹方面使得托管銀行的基金凈值估值無法進行,同時多席位多賬戶使得監管部門無法了解基金持倉的整體情況,這將嚴重阻礙我國托管銀行專業化水平的發展。從交易所和結算公司的角度來看,這無疑增加了交易和結算過程中的成本和風險。
五是公告制度過於地方化,效率低下,成本高:相關操作流程中的“報紙”公告需要省級以上報紙。這些報紙相對過於本土化,由於版面的限制,往往造成公告排隊效率低下。對於為機構投資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部門來說,從省級以上報刊上搜集相關信息進行專業操作和確認是非常困難的。這些都不利於商業信用體系的建立和有效的商業運作。現行的公告制度不能滿足我國商業活動的專業性要求,更不能滿足企業資金運作中頻繁的增資減資操作。
機構投資者市場的長期缺位是我國資本市場投資技能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是我國資本市場績效與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相背離的主要原因之壹。法律法規的不匹配也導致了我國機構投資市場采取“曲線救國”的方式,紛紛采用土辦法。導致專業水平低,進入市場成本高,運營成本高,評估難,相關市場環境無法培育成長。因此,中國是時候出臺合理的基金法律和制度安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