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1.職稱外語考試免試規定
國家豁免條件
可免試或放寬職稱外語成績要求的十類人員
1.具有國家認可的相應留學經歷;
2.申報副高級職稱時,職稱外語考試成績符合要求,申報高級職稱時需再次參加同等級考試;
3.出版過外語專著、譯著或通過其他方式證明具有較高的外語水平,並經壹定程序確認;
4.經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