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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投資的法律風險

(壹)對知識產權投資範圍理解不全面的法律風險

根據法律規定,廣義的知識產權可以作為出資形式。因此,著作權,如相關權利、商標、專利、非專有技術、制造商名稱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公開信息等。都是可用的出資方式。

此外,即使有多種類型的知識產權可以出資,在具體出資形式的選擇上也會面臨法律風險。因為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可能有不同的價值,有不同的市場應用價值,這些都需要認真考慮,壹定要選擇相對成熟的、有廣闊市場前景或商業價值的知識產權類型來投稿。

因此,對於高新技術企業來說,知識產權是起步階段的主要出資,但出資範圍比較大。未受專利保護的非專有技術也可以出資,不應僅限於專利或商標。否則,知識產權的普遍性和價值得不到充分發揮,投資成功的幾率也會降低。

(二)知識產權缺陷的法律風險

對於技術出資者來說,他們應該避免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的任何法律風險。如果對技術成果和軟件職務作品的歸屬有爭議,會從根本上影響出資的成立。

因此,可以考慮在投資協議或合同中寫明“投資人保證所投資的高新技術是其之前專有的技術成果,所有相關產權完整、充分、無任何瑕疵”,並約定相應的締約過錯責任。

(三)知識產權投資價值評估中的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的評估價值與其市場應用和盈利價值有關,也與股權比例或控制權強弱有關。因此,基於客觀、真實、全面的評價數據,是高新技術企業在技術投入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問題。

在評估過程中,忽略以下因素往往會導致評估結果的錯誤。

1,高新前期開發費用審計不實。

2.對同類產品或技術的市場風險預測不準確,市場潛力和價值分析有偏差。

3.後續開發費用預測不恰當。

如果評估不準確或不當,技術出資人在知識產權價值保護方面將會遭受很大的不利。

(四)知識產權投資比例的法律風險

按照法律規定,知識產權出資比例最高可以達到70%,說明法律是鼓勵知識產權出資的,但出資比例過高或過低也存在法律風險。所以壹定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投資比例。

(五)知識產權效力限制的法律風險。

工業產權中的專利權和商標權都必須在有效期內。如果超過期限,就是出資瑕疵,而非專利技術是無限的,這也是需要註意的地方。

(六)出資後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風險。

即使知識產權的歸屬沒有爭議,出資人也會面臨技術所有者限制知識產權轉讓的問題,因為這關系到出資人的風險利益,不當的轉讓或交易可能不利於知識產權價值的維護和利用。

控股企業既有合並會計的會計意義,又有掌握管理層主動權的控制意義。要真正控制壹個企業,除了控股方投資比例的絕對優勢外,控股方還必須擔任董事長,還有任命總經理和財務總監的提名權。這樣才能更有效地貫徹企業董事會的決議和管理理念。對於投資控股壹家高新技術企業來說,更深層次的意義在於控股股東能夠真正掌握所投資的高新技術,防止高新技術被另壹家取代,給投資者造成巨大的投資損失。

因此,在合作協議中,如果當事人忽視或輕視技術成果的歸屬,或者協議模糊不清,就容易引發糾紛,尤其是對技術開發者而言,會對知識產權保護造成重大障礙。這種隱患可能導致技術成果的組成部分使用不當、泄露或不完整。

為防止高新技術被擅自轉讓,可在投資合作協議或公司章程中考慮以下措施:

1.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在高新技術企業設立協議中,列明了投資前後高新技術的歸屬,列入了所有投資者對所投資高新技術的保證和承諾,使所有投資者處理高新技術成果的行為受到法律約束,只有在完成轉讓手續後,知識產權出資才能真正歸企業所有並得到控制。

據此,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與該高新技術相關的專有技術(包括但不限於特定的生產工藝、流程及其他根據法律和慣例應當合理視為專有技術的技術秘密)歸設立公司專有,各方承諾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不得提出反對意見,不得以個人名義轉讓。

2.明確規定各方對知識產權負有保密義務。

限制各方對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和技術秘密的使用和保密,如果不限制保密義務,不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將導致各方可能隨意使用、轉讓或披露的風險。

如果高新技術被非法泄露,將嚴重影響已成立企業的商業存在價值和風險投資家的風險利益。因此,考慮在高新技術企業的合同章程中加入高新技術的保密義務和泄露懲罰條款,通過制定完善的企業商業秘密制度來防止商業秘密的泄露。

3.通過對技術人員的股權激勵來保護知識產權。

在股東利益的驅動下,科技人員以技術入股,不僅有利於高新技術的應用,也有利於高新技術專利權的保護,同時高新技術的後續發展也得到了保障。比如伊利集團給了核心技術骨幹大量的股票期權,穩定了技術團隊和整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綜上所述,高新技術企業在知識產權投資中,主要面臨知識產權範圍認識不全面、知識產權存在瑕疵、知識產權評估不實、知識產權有效期限制、知識產權轉讓等方面的諸多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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