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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占先性指的是時間上領先權利上優先

法律分析:知識產權方面:優先權原則源自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的是為了便於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提出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後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所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壹個締約國第壹次提出申請後,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就同壹主題向其他締約國申請保護,其在後申請可在某些方面被視為是在第壹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換句話說,在壹定期限內,申請人提出的在後申請與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請日之後就同壹主題所提出的申請相比,享有優先的地位,這就是優先權壹詞的由來。

優先權分為外國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所謂外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即以其在外國第壹次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其原則同樣適應於我國申請人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所謂本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專利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外觀設計不享有本國優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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