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的原創性取得只能基於創作者的身份和資格,並且是以國家承認或授予為條件的。原始取得是指第壹代財產權或在不導致原所有權人權利的情況下取得財產。2.在衍生產品獲取中,知識產權的獲取往往是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會導致幾個權利人分享同壹產品收益的情況。
在民法理論中,派生取得與原取得的區別在於兩個標準:意誌特征。權利來源。
3.知識產權法對外國人的主體資格主要奉行“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是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原則。這壹原則壹般有兩層含義:壹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國際公約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其他成員國的國民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第二,對於非成員國的國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該國出版(著作權法);或在國內有固定住所,或有經營場所實際從事工商業活動(工業產權法),也應享有與成員國國民同等的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