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知識產權與防止知識產權濫用
知識產權制度無疑是以權利保護為核心的,只有充分和有效的保護才能使知識產權鼓勵創新的激勵機制發揮作用。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條件下,我國也需要適應科技、經濟發展的新要求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發展的趨勢,通過進壹步完善立法、嚴格執法來促進知識產權的充分和有效的保護。但是,知識產權保護不能絕對化,而必須有壹個合理與適度的界限。因為,知識產權保護在本質上是壹個利益界定和調整問題,它在國內層面涉及知識產權所有人(社會個體)與公眾(消費者、競爭者及其所代表的社會整體)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公平與效率的協調,而在國際層面則涉及到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利益調整。而且,即使知識產權的獲得本身是合理、合法的,其實際的行使行為也存在壹個正當與否的問題,也就是說,正當獲得的知識產權也可能被濫用。
知識產權濫用是相對於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或者正當的界限,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的行為。知識產權所具有的顯著特點和重要的經濟意義,使得它容易被權利人不正當地加以利用,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例如,在知識產權行使的過程中,權利人往往利用許可方式,不正當地擴張其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或者利用知識產權所帶來的優勢,不正當地限制市場競爭,以此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已成為最重要的經濟資源和產權形式,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又使得知識產權被權利人(主要是跨國公司)充分利用來作為國際市場競爭的重要工具,因此,在現代社會,知識產權被濫用的可能性和後果的嚴重程度都會大大增加。實際上,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濫用知識產權的例子都不鮮見。例如,近些年來在美國、歐盟等地鬧得沸沸揚揚的微軟壟斷案都涉及微軟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問題;在2003年壹度引起人們極大關註的美國思科公司起訴中國華為公司侵犯其知識產權以及涉及整個行業的DVD專利權人聯盟與我國DVD生產企業之間爭議的背後,也存在涉嫌濫用其知識產權的深層次問題:北京東進信達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起訴美國英特爾公司和四川德先公司在上海起訴日本索尼公司,則直接將知識產權濫用的問題提到了我國的司法解決層面。
為此,在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應當恰當地把握知識產權制度不同的政策目標之間的平衡和協調,正確處理好知識的生產與知識的傳播和利用的關系、知識產權的獲得與知識產權的行使的關系、有效保護知識產權與切實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關系,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起有效防止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法律機制,以使我國知識產權機制的各個方面得以協調發展,既能充分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以鼓勵知識創新,又能防止知識產權的過度壟斷和被濫用以促進知識的有效傳播,從而保護知識產權使用人(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並能在國際交往中合理保護我國的利益。因此,我們應該全面、客觀、冷靜地看待和處理知識產權的問題,即知識產權機制的不同方面和知識產權制度的不同政策目標之間需要平衡和協調,我國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中不僅應當繼續切實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而且應當註意合理保護知識產權和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問題,以維護我們國家和國民在經濟、科技等方面的權益。
防止知識產權濫用與保護知識產權是不矛盾的,它們在本質上是壹致的。因為,任何合法的權利都有可能發生濫用的問題,知識產權作為壹種民事權利、壹種私權,也完全存在被濫用的可能。而且,由於權利濫用要以權利本身的存在為基礎,加上權利本身的優勢越明顯,其被濫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濫用的後果也會越嚴重。從法理上看,這種規制並不意味著對知識產權本身基本性質的否定,而恰恰是符合法律設定任何權利的目的的,因為任何權利都不可能是絕對的,它都有壹條自身正當與合法行使的界限,防止和控制權利和權力的濫用是法律的重要原則,也是實現法治的必然要求。這實際上就劃定了正確行使知識產權的界限。在這壹界限內行使權利時,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是協調壹致的,而超過了這壹界限,就侵害了社會利益,也違背了知識產權制度本身的基本宗旨。
防止知識產權濫用是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壹項重要內容
基於以上對保護知識產權與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相互關系的認識,在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進壹步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的過程中,不僅需要完善保護知識產權的制度,而且也需要建立和完善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制度。防止知識產權濫用應當是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的壹項重要內容。因此,知識產權不僅僅是保護的問題,而且是包括防止知識產權濫用在內的全方位、多環節的壹個制度系統。
實際上,發達國家在重視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非常重視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甚至可以說,越是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高、力度大的國家,其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力度也越大。其原因壹方面在於,濫用權利要以權利的存在和受保護的程度為前提和基礎,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越高,力度越大,其被濫用的可能性也越大,相應地,其被濫用後的危害也越大:另壹方面則在於,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高的發達國家,其市場機制比較健全,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比較完善,尤其是有壹套比較健全的競爭法律制度確保市場競爭的自由和公平,對包括濫用知識產權在內的非法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著比較嚴格的規制。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的報告也指出,發達國家在競爭體制的背景下已經推出更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其他確保知識產權不會損害公***利益的管理制度。特別是在美國,同樣在其他發達國家,贊同競爭的知識產權規定和相關限制性商業實踐的控制規定是其反托拉斯法律的主要內容,並通常由法院、競爭機構和其他相應政府機構實施。在發達國家,人們普遍認為,只有當知識產權制度得到有效競爭政策體制的補充時,它才能達到預計的目標。
而反觀發展中國家,情況則明顯不同。從理論上講,發展中國家在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的過程中,也必須采取均衡各方利益以及有利於競爭的方式,至少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有相應的限制措施。前述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的報告也 指出,發展中國家的制度實施機制必須有權決定某些知識產權是否有效、並抵制由諸如“戰略性訴訟”(strategiclitigation)之類的限制性經營行為對知識產權的潛在濫用。例如,發展中國家迫於壓力成立了壹些使得禁止令容易獲得的系統,但這樣做的危險是知識產權持有者可能會濫用起訴權利,妨礙合法的競爭活動。因為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執行制度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得到了加強,因此,適當強調保護公***利益和制定公正爭端處理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但實際情況則是,壹方面,發展中國家在發達國家的外部壓力下不斷地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另壹方面,它們又缺乏必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平衡機制,特別是作為維護自由公平競爭基本手段的反壟斷法。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的報告就此指出:從制度觀點來看,發展中國家要想按照發達國家普遍的標準來有效地調節知識產權,這對發展中國家決策者、行政管理者和制度執行機構來說都很可能會是個重大的挑戰。發展中國家顯然處於壹種兩難境地。壹方面,建立包括競爭政策在內的有效管理體制是實施更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重要補充步驟;另壹方面,對於許多國家而言,這可能與建立壹個知識產權體制壹樣都是復雜和困難的任務。該報告得出結論認為,發展中國家應該更加重視加強競爭政策,並建議協助發展中國家制定知識產權法律的發達國家和國際機構,應同時協助這些國家建立適當的競爭法律及執行體系。
但是,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尤其是對於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大國,作為保護知識產權的平衡機制的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只能是靠自己努力去建立,而不能指望發達國家的援助,也不能完全依賴主要受發達國家控制的有關國際組織。在這方面,與建立保護知識產權制度的情況完全不同。保護知識產權的制度沒有建立起來或者達不到壹定的程度,發達國家就單方面或者通過國際組織來施加壓力,以貿易制裁相威脅;而對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制度沒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執行,發達國家是不會過問的,甚至還不希望有這樣的制度,以免其處於優勢的知識產權在行使時受到約束。
因此,在我國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過程中,將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建設作為壹項重要內容,並作為戰略重點之壹,這無疑是必要的,也是明智的。
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制度體系與我國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濫用知識產權既與知識產權法本身維護社會公***利益的目標相抵觸,也與民法上的公平、誠實信用和權利不得濫用等基本原則相違背,並破壞了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相應地,防止知識產權濫用就要從知識產權法、民法的基本原則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反壟斷法幾個方面著手。它們從各自特有的角度出發,確保知識產權這壹合法壟斷權的行使不背離法律予以設定的基本宗旨。
就知識產權法自身防止知識產權濫用來說,知識產權除了其所固有的地域和時間的限制以外,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利益,有關的知識產權法還通過壹些具體的制度使知識產權在壹定條件下受到限制,如著作權要受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許可制度的限制、專利權要受到強制許可制度的限制等,甚至還有直接的有關權利不得濫用的條款。知識產權法本身的有關權利限制的規定,正是知識產權的調節機制的體現,目的在於盡可能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協調以及公平與效率的統壹。為防止知識產權的濫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壹部分(壹般性規定和基本原則)第7條制定了如下的目標:“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執法應當有助於技術創新以及技術轉讓和傳播,有助於技術知識的創作者與使用者相互收益並且是以增進社會和經濟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於權利和義務的平衡。”第8條第2款規定了如下的原則:“為了防止權利所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技術的國際轉讓有不利影響的做法,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但以這些措施符合本協議的規定為限。”這也包含了在知識產權法內部來解決的情形,如在有關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中設置禁止權利濫用的條款,使被控侵權人可以以濫用知識產權來進行抗辯,提起反訴,甚至另行提起訴訟。
就民法基本原則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防止知識產權濫用來說,公平,誠實信用、權利濫用禁止等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後者是前者在市場競爭領域的具體體現。在作為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對有關權利行使的界限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時,運用權利不得濫用等民法基本原則可以對壹些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加以壹定程度的控制。這是在特定情況下起漏洞補充作用的,而不能成為主要的適用依據。由於這些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時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因此,在具體的法律適用時就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條款。
由於競爭政策是各國基本的公***政策,而且知識產權的壟斷性也決定了其濫用行為往往會造成對競爭政策的破壞,因而現代各國主要是在反壟斷法的框架中來解決知識產權濫用問題的。這是因為防止競爭被不正當限制是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政策目標中的壹個基本的方面。反壟斷法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基本前提和特點在於維護有效競爭,即反壟斷法通過維護有效競爭來使得社會個體的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不致破壞了社會整體利益。反壟斷法對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主要是采用政府幹預的方式,並註重運用經濟分析的方法,側重宏觀利益的維護。
對照上述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制度體系,我國目前尚無完整的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我國現在就沒有任何這種性質的法律規範。事實上,在我國有關的法規中還是有壹些涉及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規範。除了前述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中所體現的限制知識產權範圍的制度(如“強制許可”或“合理使用”等規範)以及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外,主要體現在有關法律、法規中的含有反壟斷性質的規範,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外貿易法》等。特別是2007年8月3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反壟斷法》在附則第55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這就在我國建立起了基本的反壟斷法律制度的同時,也確立了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進行反壟斷法規制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總體來說,我國目前建立的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還是很初步的,需要逐步完善。在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中,由於其中的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民法基本原則以及 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壹般條款,本來就屬於在沒有具體制度或具體制度不明確時適用法律的原則來使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受到壹定的限制,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相關具體制度方面就主要涉及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專門的反壟斷法律制度。
在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律中完善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制度,就是在現有相關法律原則、制度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細化有關知識產權濫用的條款,從而使得在有關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為被控侵權人提供明確的抗辯依據,或者使其可以對權利人提出反訴,甚至另行單獨起訴。這就使得在具體的民事訴訟中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了壹定的限制。我國目前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專門知識產權法律中還缺乏明確的知識產權濫用條款,因此,在對這些專門知識產權法律進壹步進行修改時,需要增加相關的禁止權利濫用條款。例如,在我國正在進行的專利法的第三次修訂中就體現了這個趨勢,明確規定專利權濫用的條款,並且明確規定專利權濫用是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的抗辯依據,即專利權濫用雖然不會使得專利權本身歸於無效,但是,在濫用行為被消除之前,該專利權沒有執行的效力,法院或者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不為專利權人提供法律救濟,如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等。這就便於在具體的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中對專利權濫用行為進行了必要的限制。此外,在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若幹相應的約束知識產權濫用制度也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專利權濫用問題就是壹個重要的方面。
由反壟斷法在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體系中的特殊角度和性質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實踐情況所決定,我國在建立和完善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時無疑是以反壟斷法律制度為核心的。由於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的規定比較籠統,因此,在具體適用時必然會遇到很多具體的行為界限需要明確,這就要求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借鑒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制定專門的執法指南使其具體化,以便於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統壹執行,也便於經營者比較準確地預期自己行為的後果。在借鑒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制定符合中國實際的對規制知識產權行使行為的競爭規則時,既要闡明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既壹致又沖突的復雜關系,以立法的形式表明政府主管部門在此問題上的基本方針、政策,又需要對行使知識產權涉及的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類型化,並通過相關例示等方式明確具體行為的合法與違法的界限。由於這是反壟斷執法中經常會涉及到的問題,因此,這樣的執法指南應盡早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