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局在國家煙草專賣局授權或委托的前提下,負責本地區科技成果鑒定的管理和監督。第六條煙草科技成果鑒定是成果獎勵、推廣應用、技術出口等的主要依據。除上述功能外,煙草專賣品標識是定點生產、發放專賣許可證和產品定價的基本依據。第二章鑒定範圍第七條列入國家、國家煙草專賣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局(公司)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的煙草應用技術成果,以及科技計劃外少數與煙草行業相關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
科技計劃內的基礎研究、軟科學研究等科技成果的驗收和評價辦法,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根據國家科委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第八條下列科技成果不進行鑒定:
(壹)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二)軟科學研究成果;
(三)已經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
(四)已經轉移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
(五)企事業單位開發的技術成果的壹般應用(技術成果的壹般應用是指不包括煙草專賣品和卷煙檢測儀器);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法定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第九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公眾利益或者環境資源造成損害的項目,不受理評估申請。正在進行鑒定的,應當停止鑒定,已經通過鑒定的,應當撤銷鑒定。第三章鑒定組織第十條鑒定由國家煙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鑒定組織)組織。必要時,可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局科技部門組織鑒定,或委托有關單位(以下簡稱鑒定單位)主持鑒定。第十壹條組織鑒定單位和被鑒定單位可以根據科技成果的特點選擇下列鑒定形式:
(壹)檢測鑒定:指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通過對性能指標的檢驗檢測,對科技成果進行評價。
(2)會議鑒定:指同行專家以會議形式對科技成果進行評價。需要實地考察、測試,經討論答辯後才能進行評價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會議鑒定的形式進行鑒定。
(3)函評:指同行專家通過對相關技術資料的書面審查,對科技成果進行評價。不需要現場檢查、測試和答辯就可以進行評估的科技成果,可以進行函審鑒定。第十二條采用檢測鑒定時,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應當指定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煙草專賣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專業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專業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是檢測和鑒定的主要依據。必要時,組織鑒定單位或主持鑒定單位可會同檢測機構聘請三至五名同行專家,成立檢測鑒定專家組,提出綜合評價意見。第十三條采用會議鑒定時,組織鑒定單位或主辦鑒定單位應聘請七至十五名同行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出席鑒定委員會會議的專家不得少於候選人的五分之四,鑒定結論必須經鑒定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專家或出席會議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專家通過。第十四條采用信函評審方式的,組織評審單位或主持評審單位應當聘請5至9名同行專家組成信函評審組。提出函審意見的專家不得少於候選人的五分之四,鑒定結論必須在函審組四分之三以上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第十五條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聘請的同行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特殊情況下,具有中級技術職務的中青年科技骨幹不得超過四分之壹);
(二)對所鑒定的科技成果專業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的技術發展;
(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完成科技成果鑒定的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同行專家參加該成果的鑒定。
非特殊情況,組織鑒定單位和主辦鑒定單位壹般不聘請非專業人員擔任鑒定委員會、檢測專家組或函審組成員。
根據工作需要,任務下達單位或委托單位的人員可作為同行專家參與成果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