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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很經常見到知識產權被侵權的案例,知識產權是壹項比較容易被侵權的權利,雖然我國相關的立法保護,但目前的處罰機制仍然不算很完整。那麽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麽?下面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為大家答疑解惑。壹、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知識產權作為壹種新型而又特殊的民事權利,其公開性和易復制性等特點決定了被侵權人很難舉出侵權人侵權證據,以確定侵權人主觀上的應受非難性或應受譴責性;司法實踐中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甄別難度較大。

2、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單純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會影響保護知識產權的效率和水平。因此,在很多知識產權案例中,可以采用過錯推定責任。

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即實際發生的損害後果,包括財產上的損失或精神上的痛苦。對此,我國知識產權法有如下若幹規定:

(1)《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復制行為、匯編行為,第46條規定未經表演者許可的錄制行為等都屬於侵權行為。如果侵權人只是復制、匯編、錄制,既沒有使用、也沒有出售或贈與,當然不會造成損害後果,根據民事法律關系保障措施的補償性特點,不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但這些行為在性質上屬於侵權行為卻是明白無誤的。

(2)《專利法》第11條規定專利權人享有制造權、許諾銷售權。如果侵權人只是制造或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既未使用也未出售、贈與,同理也不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但《專利法》第57條也明白無誤地將其規定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3)《著作權法》第49條、《專利法》第61條、《商標法》第57條分別明確了即發侵權屬於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我們知道,即發侵權行為的實質是有妨害之虞、但還沒有產生妨害後果的行為,但仍構成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以上可以看出,從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上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不以損害事實為要件。

2、主觀過錯。

有學者認為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是壹般侵權行為,主張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有學者認為該類侵權行為具有多種屬性,包含壹般侵權行為、侵害行為、妨害之虞行為、侵占行為等多種性質的行為,主張針對行為的不同性質分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還有學者主張引進無過錯責任原則。

筆者認為,與侵權行為法中的侵權行為相比,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確實具有多種屬性,既包括行為人有過錯的壹般侵權行為,也包括無過錯的所謂侵害行為。比如,根據專利法第63條第2款和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善意的使用和銷售行為依然構成侵權,能證明其有合法來源的,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免除的僅是賠償責任),同時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非常明顯,不但這裏講的侵權行為不需要以行為人過錯為構成要件,而且承擔“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也不需要以行為人過錯為要件。因此,概括所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同構成要件,就不應當包括主觀過錯,否則將不當地縮小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外延,例如無過錯的侵害行為就將被排除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之外。

三、知識產權侵權賠償

1、停止侵害。

只要構成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即同時構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在這裏,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都分別對即發侵權做出了類似的規定:當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即將實施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對權利人來說,這類似於物權請求權中的妨害防止請求權,對義務人來說,則只要其行為具備違法性即構成侵權,即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

2、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權法規定了這兩種責任形式,而且對其構成要件沒有明確規定,似乎可以認為只要構成侵犯著作權就要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在筆者看來,目前的立法至少存在以下疏漏:

第壹,關於消除影響。事實上,不僅在著作權法,而且在商標法、專利法領域,也存在因侵權行為對權利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問題,如對商譽的破壞、對消費者的誤導等。我國專利法第59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我理解,這裏規定的由管理專利部門進行的“公告”,在性質上當然是壹種行政處罰措施,但其目的卻是消除影響,毫無疑問是應該由侵權人來承擔的壹種民事責任。關於消除影響這壹責任形式的要件,筆者認為除行為的違法性外,還應當包括在客觀上造成了不良影響,以及侵權行為與不良影響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二,關於賠禮道歉。毫無疑問,這壹責任形式存在的根據是對人身權益保護的需要。我們知道,在知識產權中除商標權沒有人身性權利外,著作權、專利權都包括人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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