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壹種什麽樣的權利,其法律性質是什麽?
知識產權本質上是壹種民事權利,是壹種特殊的民事權利。
知識產權侵權的認定
知識產權以有形和無形的“知識”為客體,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理論界也存在較大爭議。侵權行為的認定是被告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也是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構成的關鍵環節之壹。對於人民法院來說,是法官在庭審中借助原、被告雙方的證據、質證和對證據的判斷,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確認被告實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被指控行為。
在認定侵權行為時,應當根據知識產權法的規定並結合個案,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1.審查被侵權的權利是否有效。審查權利的有效性是法官受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後首先要做的工作,體現了對知識產權的法定審查,因為只有合法的權利才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審查壹個行為是否屬於侵犯知識產權,首先要審查權利的有效性。比如版權的內容是否合法,是否在保護期內,侵權發生時專利權是否有效,商標權是否合法存在等等。實踐中,這種審查簡單易行,法官可以主動采取審查的方式。比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被禁止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的原則。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當涉及到作品內容是否被禁止時,被告往往不做這方面的抗辯,因為壹旦作品被認定為禁止,原告的訴請將得不到支持,被告可能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所以原被告和被告都有可能回避這個問題。如果法官不主動審查,就很難準確認定整個法律關系;同樣,在專利權、商標權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法官也應主動審查權利的有效性。
除了審查原告權利的有效性,訴訟的對象或來源是否合法也屬於審查範圍。首先,知識產權是壹項民事權利,權利人可以在法律的範圍內自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權利人可以自己行使權利,也可以通過授權、轉讓、繼承等方式將權利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他人將權利投入生產和交換領域獲取利益。如果被告能夠證明自己擁有合法來源的權利,根據法理學和知識產權法的規定,不能認定為侵權。
第二,權利的行使不僅是在權利人的主觀意誌下行使的,還具有權利人主觀意誌以外的權利。特別是知識產權作為壹種智力成果,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如果權利人為了自己的利益,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而絕對壟斷或者不公開成果,將不利於社會進步。因此,法律也對知識產權進行了壹些限制,主要體現在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的限制;對在先實施專利權、臨時過境和非營利許可的限制。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商標權不存在上述權利限制。如果被告實施的行為是法律規定的行為,也可以視為具有合法權利來源的行為,而不屬於侵權行為。
2、審查被指控的事物或行為與原告權利的要素是否相同或相似。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審理中,法官在作出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決之前,通常會將被控侵權客體或者行為與原告的權利客體進行比較。對於那些復雜的侵犯文字作品和藝術作品的案件,以及侵犯專利權、商業秘密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高科技案件,通常采用專家或專業鑒定機構進行技術比對。
做壹個身份判斷。當兩個案件的構成要件完全相同時,很容易做出相同的判斷,從而確定侵權。但在只有部分相似的情況下,判斷起來就困難多了。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將同壹部分分開,審查其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可以作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進行保護。如果相同的部分具有獨創性,就意味著可以構成知識產權的客體,也可以認定為相同,侵權行為可以成立。
做相似性判斷。這種侵權的特點是其構成要件中沒有創造性,而是對他人的智力成果進行了壹些非物質化的改變。其目的是避免與他人的知識產權完全相同,竊取他人的智力成果。在作出這壹判斷時,應根據不同類型的案件適用不同的判斷標準。針對商標侵權、侵犯知名產品目錄名稱、包裝裝潢、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侵犯商號權、侵犯著作權等侵權案件。,因為這類產品的特點比較直觀,壹般都是用普通人的眼光來判斷;在專業性侵權案件中,如侵犯軟件著作權、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侵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應當采用普通專業人員的判斷標準。因為在這些案件中,侵權人對他人的權利進行了壹些非創造性的變更,而這些變更是普通消費者所看不到的,業內普通技術人員自然能聯想到侵權產品具有與原技術相同的效果。如果兩者沒有實質性的變化,則應認定為近似,侵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