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指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授權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對象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並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公開復制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美術、攝影、電影和作品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以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
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制權,即通過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轉換成另壹種語言的權利。
16)匯編權,即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17)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