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人、設計人享有下列權利:
1、職務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
2、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可獲得必要的獎金和報酬;
3、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還可以依據《發明獎勵條例》的規定,申報科研成果獎,作為技術職稱晉升或者破格晉升的依據,還可以作為職務晉升的依據。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於單位的,發明人和設計人有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發明人和設計人可以通過和單位簽訂合同的方式約定獎勵和報酬事項,單位也可以在其規章中規定獎勵和報酬的獲得情況;如果合同和單位規章中都沒有規定的,單位應該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發明人和設計人獎勵和報酬。
擴展資料:
《職務發明條例》
第二章 發明的權利歸屬
第七條 下列發明屬於職務發明:
1、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
2、履行單位在本職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
3、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壹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但國家對植物新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但約定返還資金或者支付使用費,或者僅在完成後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驗證或者測試的除外。
第八條 對於職務發明,單位享有申請知識產權、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發明人享有署名權以及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對於非職務發明,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申請知識產權或者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
第九條 單位與發明人可以就與單位業務有關的發明申請知識產權、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歸屬進行約定;未約定的,適用本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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