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 專利法 》第6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 申請專利 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 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 專利權 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此條款明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 專利申請 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因此,要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必須明確其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 從《專利法》第6條可知,職務發明創造主要有兩類: 壹類是發明人和設計人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三種情況:第壹,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第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第三,退職、 退休 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另壹類指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對於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而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實現的,也就是說,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應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這種情況同樣屬於職務發明。對於少量的利用或者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幫助的利用,可以不考慮。 但是,如果單位和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以合同形式約定其為職務發明的,則此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 二、職務發明創造人享有哪些權利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單位,專利申請被國務院 專利 行政部門批準,授予專利權,其專利權人為單位。但職務發明創造人因其創造發明、享有下列權利: 1、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2、獲得單位給予獎勵的權利; 3、發明或者設計專利實施後,有獲取合理的報酬的權利。 隨著單位對職員要求的提升,不少職員都會再工作中嚴格的要求自己,由此在我國境內也多了很多的由於職務而發明處理的作品,由於此時職員雖然是創作者,但是卻不是擁有者,故而是不得擅自處分該發明的作品的,否則可能會被單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