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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職務發明?

(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即屬於職務發明創造: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自己的工作中所作出的發明創造。職務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工作範圍,屬於日常工作職責範圍,既不是指單位的業務範圍,也不是指個人的專業範圍。日常工作中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2.完成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而完成的發明創造。這裏的“單位”包括:員工的人事下屬單位、臨時工作單位(如借調人員的借調單位、專業人員的聘用單位等。).“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是指工作人員根據單位安排承擔的短期或臨時性任務。單位安排特定人員參與本職工作以外的特定目的的研究開發任務的,應當簽訂協議,明確任務範圍,並保留相關證據,避免雙方在發明完成後對該發明是否屬於職務發明產生爭議。3.辭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在1年內做出的與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需要註意的是,辭職、退休、調動後做出的發明,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構成職務發明。1)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設計人從原單位辭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2)發明創造與發明人、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二)主要利用公司物質技術條件的發明創造。在實踐中,許多發明創造都是利用了公司的物質和技術條件。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並不是所有利用公司物質技術條件的發明創造都屬於職務發明創造,而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謂物質技術條件,是指不對外公開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技術資料。2.發明的完成利用了“單位”的物質和技術條件。本單位是指發明人的下屬單位、借調單位和聘用單位。主體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所使用的物質技術條件與本單位無關的,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3、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這裏強調的是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的作用和比例。專利法沒有詳細規定這壹點。學術界認為,使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在發明創造過程中使用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和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如果這種利用是發明創造的本質的、決定性的條件,那麽發明創造就應該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如果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只是少量地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而且這種利用與完成發明創造關系不大,那麽該發明創造就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需要註意的是,只有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才能“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進行人工創造,才能認定為職務發明。原因是這項發明創造的完成與單位的物質幫助密切相關。沒有這種物質上的幫助,這項發明創造就無法完成。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不取決於發明創造是在單位內部還是在單位外部完成,也不取決於發明創造是在工作時間內完成還是在工作時間以外的業余時間完成。只要屬於執行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即使是利用業余時間在家裏完成的發明創造,也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因為腦力勞動不同於體力勞動,可以不受特定場所和通勤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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