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法律規定,什麽是職務發明專利?
職務發明專利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所完成的職務發明。他們執行自己的任務或主要利用自己的物質條件。在專利法中,這種關系體現在員工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歸屬上,即員工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該問題的解決原則上應遵循“合同優於法律”的原則,即發明創造權的歸屬應首先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解決。
二、職務發明侵權的舉證角度
(壹)員工關系的視角
R&D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證明R&D人員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且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R&D人員的工作內容,與該工作內容相關的R&D成果也會在壹定程度上被用人單位鎖定。其次,R&D人員與原雇主簽訂的正式項目任務書。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演員在自己的作品中所作的發明創造;退休、調離原單位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後1年內做出的與本人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都屬於職務發明的範疇。
(2)經營範圍比較
如果R&D人員最後壹戶單位的經營範圍與申請專利的用人單位相同或相近,就容易引導法院進行進壹步的法庭調查,後續取證也能更加方便。
(三)相關業務合同和單據
與R&D項目有關的商業合同和發票有時可以證明R&D項目使用了原雇主的材料和技術條件。比如壹項專利技術的完成需要購買相應的研發設備、試劑等。行為人的原雇主有相應的設備購買合同、R&D相關試劑的購買協議、供應商發票等。在此時間段內,極有可能為爭議專利研發提供物質和技術條件
(4)相關圖紙
原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圖紙與爭議專利的內容相關,且時間點、購買的設備、各種試驗項目相互印證,可以使證據指向職務發明。
第三,職務發明的判斷標準
總的來說,有壹些看法。
1,除以單位經營範圍。也就是說,凡在本單位業務範圍內的相關發明創造,均視為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來說,聘用員工的目的是發展業務,員工有義務為單位業務的發展努力工作。因此,員工在單位業務範圍內完成的壹切發明創造,都屬於履行職務。
2、完成發明創造是否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為劃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標準。
3.以完成發明創造的時間是否屬於業余時間作為劃分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4、單位是否確立為劃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標準。
5、按崗位責任制和聘用合同中約定的範圍作為劃分標準。
綜上所述,職務發明也是發明創造的壹種,職務發明產品壹出來,就要協商清楚作品的歸屬,避免以後出現糾紛。所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處理的時候要好好協商,但是勞動者應該得到的報酬是不能拒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