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根據專利法,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並頒發專利證書。1992 65438+2月31之前申請的發明專利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十五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五年。期滿前,專利權人可以申請延長三年。1993 65438+10月1到現在的2013,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10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屬於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著作權屬於作者,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可以給予作者獎勵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壹)作品設計、產品設計、地圖、計算機軟件等。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造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二)擔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