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程序是壹種在內容、時限、程序和效力上有嚴格規定的申訴行為,它有如下特點:
1.要求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人可以是包括專利權人在內的任何公民或法人;
2.要求撤銷專利權的理由是專利局授予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決定不符合專利法中的有關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規定;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已公知公用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規定;
3.要求撤銷專利權的時間只限於專利局做出授權公告的6個月內;
4.受理撤銷專利權請求的部門是專利局內作出原授權決定的具體審查部門;
5.專利局審查部門受理撤銷專利權請求後,應對撤銷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撤銷專利權、部分撤銷專利權、或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並通知撤銷請求人和專利權人;
6.專利權人或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對專利局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發明專利權人或者撤銷發明專利權的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通知收到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權人或者撤銷專利權請求人關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復審請求所作出的決定是終局決定;
7. 被撤銷的專利權被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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