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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光伏產業聯盟的聯盟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聯盟的名稱:中國光伏產業聯盟,英文名稱為 China Photovoltaic Industry Alliance (簡稱光伏聯盟或CPIA)。

第二條 聯盟的性質:中國光伏產業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是由積極投身於光伏產業,從事光伏產品及應用的研究、開發、制造、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聯盟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規範,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光伏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協助政府提升產業整體的技術研發水平及制造水平,促進在中國建設完整的產業鏈和成熟健康的市場,維護產業和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聯盟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聯盟內部實行民主管理。

第六條 聯盟總部(即聯盟秘書處所在地)設在中國北京市海澱區萬壽路2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聯盟的業務範圍:

(壹)促進光伏產業內部及與其他產業在技術、經濟、管理、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合作,協調聯盟成員之間的關系,建立並完善光伏產業鏈;

(二)推動制定光伏產業的行業、國家或國際標準,使其在本行業和其他相關行業中得到廣泛的認可和推廣,推動產品認證、質量檢測等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開展對產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統計、研究,向相關政府部門報告本產業發展情況及存在問題,反映成員的願望和訴求,提出產業發展建議,為政府制定相關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四)組織聯盟成員推動光伏市場發展,營造良好的產業環境和輿論氛圍;

(五)搭建光伏產業***享信息、培訓交流的平臺,促進產業資源有效利用,對外開展咨詢服務和人才培訓等活動;

(六)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企業的聯系和交流,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維護中國光伏行業利益、形象;

(七)組織聯盟成員防止行業不正當競爭,積極應對國際糾紛;

(八)開展有益於光伏產業發展的公益事業。

第三章 成 員

第八條 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或準備從事光伏產業的研發、制造、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機構,承認本章程,均可向聯盟提出申請。經批準後為聯盟正式成員,享受聯盟成員權利,承擔聯盟成員義務。

第九條 成員分為理事會成員(簡稱理事)和非理事會成員(簡稱成員)。

(壹)理事會成員:

聯盟發起人(聯盟發起人是指積極參加聯盟成立初期的活動,並自願作為發起人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組織)為當然的理事會成員;

承認本章程的非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並經理事會成員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規定,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即可成為聯盟理事會成員。

(二)非理事會成員:

承認本章程,向聯盟提出申請並經理事會成員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規定,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即可成為聯盟非理事會成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聯盟的成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申請成為理事會成員:

1、為聯盟成員;

2、對光伏產業有重要貢獻和影響力;

3、遵守適用於理事會成員的有關規定;

4、由理事會決議,並經全體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請成為非理事會成員:

1、承認聯盟章程;

2、有加入聯盟的意願;

3、支持光伏產業發展;

4、遵守聯盟知識產權制度和其他規章制度;

5、由理事會決議,並經全體理事會成員二分之壹以上同意。

第十壹條 加入聯盟應辦理以下手續:

(壹)經理事會成員提名;

(二)提交加入聯盟的下列書面材料:

1、加入聯盟的申請;

2、申請單位的介紹材料和法人證件復印件;

3、申請單位的光伏產業發展計劃和已經開展的工作。

(三)聯盟秘書處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審查,並將意見提交理事會;

(四)理事會討論並做出決議;

(五)聯盟秘書處向獲得同意並已繳納相關費用的申請單位頒發成員證書。

第十二條 成員退出聯盟應辦理以下手續:

(壹)向聯盟理事會提交書面退出聲明,並交回成員證書;

(二)自提交退出聲明日三十日後退出聯盟。成員退出後,已繳納的會費不予退還。

(三)1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聯盟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 成員違反聯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於聯盟的行為,並在接到理事會發出書面警告六十日內無改正行為,予以除名。成員除名後,已繳納的會費不予退還。成員被聯盟除名後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加入聯盟。

第十四條 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壹)非理事會成員:

1、有權參加聯盟大會,並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聯盟組織的交流、培訓、國際合作等活動;

3、有權參加聯盟組織的各工作組的活動;

4、有權獲得聯盟提供的有關技術等相關資料;

5、有權獲得聯盟提供的服務;

6、有權向聯盟提出建議和議案;

7、有權申請成為理事會成員;

8、有權退出聯盟。

(二)理事會成員:

1、 非理事會成員享有的權利;

2、參加理事會會議,並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優先獲得聯盟服務的權利;

4、向秘書長提議召開聯盟大會臨時會議和理事會臨時會議;

5、委派代表參加秘書處;

6、對聯盟財務收支進行查詢;

7、有權向理事會反映問題,提出建議和議案;

8、有權退出理事會或聯盟。

第十五條 成員應盡以下義務:

(壹)非理事會成員:

1、遵守聯盟章程及規章制度,執行聯盟的決議;

2、積極承擔和配合聯盟委托的各項工作;

3、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活動;

4、維護聯盟的利益和合法權益;

5、按聯盟規定繳納會費;

6、設立壹名聯絡員,向聯盟及時反映本單位的信息,提供成員的資料和變化情況;

7、保守聯盟商業秘密。

(二)理事會成員:

1、非理事會成員的義務;

2、按時參加理事會的活動;

3、積極完成理事會指定的任務;

4、應秘書處的要求派代表參加秘書處的工作。

第十六條 附屬機構:成員公司擁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屬機構50%以上的股權,並且附屬機構與其母公司有相同的光伏產品經營領域,那麽附屬機構的成員資格應包含在母公司內。母公司應代表附屬機構在理事會會議、聯盟大會和工作組會議上進行投票。與成員單位有關聯的公司(除了其附屬機構外)應交納各自的會費,並且其在會議中有獨立的壹票表決權。附屬機構也可以自願成為獨立的成員,交納壹份成員費,但是附屬機構的投票權和工作組的成員資格應由母公司來代理,除非理事會考慮到此附屬機構已很大程度上獨立於母公司等因素,並批準該附屬機構可在理事會會議、聯盟大會和工作組會議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聯盟大會。聯盟大會每年召開壹次,由聯盟秘書長召集。聯盟大會須有聯盟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除非另有規定,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在聯盟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經理事會或半數以上成員提議,可召開聯盟大會臨時會議。

聯盟大會的職權:

(壹)審批理事會做出的聯盟工作方針和發展規劃;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批準和修改聯盟章程;

(四)換屆選舉理事會成員;

(五)決定終止、清算等事宜;

(六)其他須經聯盟大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聯盟的決策機構,對聯盟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首屆理事會由聯盟發起人組成。

理事會設立聯合主席不超過五個,副主席若幹,由理事會會議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聯合主席和副主席在理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壹至二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除非另有規定,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經三名以上理事會成員提議,二分之壹以上理事會成員同意,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理事會的職責:

(壹)執行聯盟大會的決議,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籌備並組織召開聯盟大會;

(三)通過提請聯盟大會審議修改章程的決議;

(四)選舉產生理事會和聯盟的主席、副主席;

(五)決定聯盟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決定各工作組組長的任免;

(七)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八)審議批準聯盟機構的設置和變動,領導聯盟秘書處及各工作組開展工作;

(九)審議批準各工作組提交的有關提案;

(十)制定聯盟工作方針和發展規劃;

(十壹)制定向政府有關部門的建議和報告;

(十二)決定成員的吸收或除名,批準成員的獎勵和懲戒;

(十三)通過提請聯盟大會審議變更、終止聯盟等重大決議;

(十四)解釋聯盟章程;

(十五)決定聯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下設聯盟秘書處,負責聯盟的日常事務。聯盟秘書處設秘書長壹名,根據需要設置副秘書長若幹名。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

秘書長或經理事會認可的副秘書長為聯盟法定代表人,向聯盟大會及理事會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聯盟秘書處的職責:

(壹)執行聯盟大會及理事會決議,協調管理聯盟內各工作組及成員的活動;

(二)負責籌備聯盟大會會議及理事會會議的召開;

(三)起草年度財務預算及決算報告;

(四)起草聯盟年度工作總結和報告;

(五)負責受理企業加入聯盟的申請,對申請實體資格進行初步審核;

(六)依據聯盟有關制度,提議除名違規成員及受理成員退出聯盟的申請;

(七)負責聯盟大會和理事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條 聯盟大會及理事會聯合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光伏產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開展本職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二十壹條 聯盟根據發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幹工作組,工作組相關規則另行確定。

各工作組設組長壹名,副組長若幹名。組長及副組長人選由工作組推薦,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每屆組長及副組長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各工作組在聯盟理事會及秘書長的統壹協調下開展工作。

各工作組的組員會議由各組組長負責召集。

工作組組員會議的職責:

(壹)討論和決定本工作組的年度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協調本工作組中成員單位之間的關系,促進成員單位之間的技術交流和經濟合作;

(三)推薦組長和副組長人選;

(四)討論和決定本工作組內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 各成員單位應按要求,確定與聯盟有關工作機構相對應的代表人員和聯系人,以便加強聯系,使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章 財務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聯盟的經費主要來源:

(壹)成員單位按聯盟規定繳納的會費;

(二)聯盟舉辦的各類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三)政府資助或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聯盟依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聯盟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聯盟大會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聯盟的資產,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任何單位(包括成員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聯盟理事會每年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獨立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聯盟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條 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成員表決通過後報聯盟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壹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聯盟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三條 聯盟終止動議須經聯盟大會表決通過,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聯盟終止前,須在理事會的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聯盟終止後的剩余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任何在聯盟內或由聯盟討論的內容,包括聯盟大會、理事會會議、工作組會議議題和內容僅在成員內部是公開的。任何成員都應該遵守聯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條 聯盟所從事的所有活動均嚴格遵從所有現行的法律法規。特別地,成員應知悉其各公司按壹定的商業規則互相競爭,他們的行為不能違反任何現行的反壟斷法律和法規。每位聯盟成員應積極地鼓勵和促進光伏產業的競爭環境。成員應確認他們不會在競爭者之間談論有關產品成本、產品定價、銷售渠道、市場分區或客戶配售等問題。因此,每位成員有責任為其參加聯盟活動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會議或非正式聚會等場合談論關於聯盟目標宗旨的重要問題上提供相應法律的建議和忠告。每個成員還應知悉在符合聯盟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發競爭性的技術和標準以及將該成員的專利權許可給第三方以使競爭技術和標準進行運作的行為是自由的。

第三十八條 知識產權:任何成員不得因參加聯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視為授予該聯盟或其他成員關於專利、版權、商標、商業秘密或該成員擁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識產權的任何權利或許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

未經其他成員的明示書面許可,任何成員不得以任何公開方式使用其他成員的名稱,但是任何成員均可以披露和公開其在聯盟的成員身份,並且聯盟也可以披露和公開任何成員的成員身份,除非該成員以書面形式明示請求聯盟不披露或公開其在聯盟的成員身份。

第三十九條 此章程不是為了(也不應該被理解為)在成員之間建立壹個公司、合夥企業、合資企業、代理關系等實體。任何成員在沒有得到其他成員或聯盟的書面授權時,都沒有權利代表其他成員或聯盟簽訂協議或承擔義務。成員不應承擔由其他成員或聯盟的未授權行為帶來的責任、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聯盟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壹條 本聯盟的官方語言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譯為其他語言,仍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聯盟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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