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解釋本條是關於專利管理制度的規定。
1.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這裏所說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是指按照國務院現行機構設置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本法和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三定”計劃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管理全國專利工作的職責主要包括:研究起草專利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專利管理條例;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具體工作委托其所屬的中國專利局),對符合本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條件的,依法授予專利權;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受理當事人關於專利事務的復審請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處理和指導地方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依法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行為;負責專利工作的國際合作;組織制定全國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專利信息網絡規劃;組織和推動專利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普及。
二、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這裏所說的省級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是本級政府設立的具體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如專利局或知識產權局(局),也可以是本級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如科委。具體由哪個部門為本級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確定。根據該法規定,省級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專利工作的職責主要是:應當事人的請求,依法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依法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行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三、本條僅規定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的職責。在立法過程中,有壹種觀點認為,僅在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規定專利工作的行政管理是不夠的,應當規定省級以下政府也可以設立專利管理部門,管理本地區的專利工作。立法機關經研究認為,專利制度具有國家統壹性的特點,涉及的技術領域廣泛而復雜,專利管理的權限應當適當集中,不宜分級設立專利管理部門。目前,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查、批準和復審都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統壹負責,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至於專利侵權糾紛的調查和處理,並不是所有的市縣政府都能準確掌握和處理,因為有些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和確權程序。在專利法中,只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責是適當的。同時,考慮到壹些專利管理工作量大的城市的實際情況,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關於專利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提出,“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和假冒偽劣的行政處罰,也可以由壹些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實際處理能力強的城市實施”,並據此對草案中關於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和處罰行政部門假冒偽劣的規定進行了相應修改。這些重點城市的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管理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由有關地方政府確定。 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減少或者合並,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無需在專利法中再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