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法第壹章第二條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美國專利法》第171條規定:就產品而發明的任何新的、原創性的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其發明者可依據本法的規定和要求獲得專利。
兩國法律中外觀設計的定義均針對產品,但是何謂產品,兩國的解釋是不同的。中國專利法第壹章第二條所說的外觀設計產品是指壹個不能分割的、完整的產品,該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不能單獨出售或使用;
而在美國,盡管法條上使用了“產品”的字眼,但是《美國專利法》第171條只是要求“任何新的、原創性的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須使用於特定的產品上,但並未規定該外觀設計必須為完整的產品。具體而言,美國外觀設計所保護的是對工業品所作的裝飾性的設計,而非工業品本身。
中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範圍的不同在於:在美國可以申請“部分外觀設計”,但是保護時,其壹定會延伸到某些具體的完整的產品上;而在中國,申請保護的和授權之後受到保護的外觀設計都涉及壹個完整的產品。
中美兩國外觀設計專利審查的本質區別在於美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需要進行實質審查,而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僅進行初審。因此,美國外觀設計專利的質量和穩定性要高於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但中國外觀設計的審查周期相對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