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和科研成果要求的合理設置
1,註意練習
工科、衛生、美術、中小學教師等實踐性崗位不把論文作為職稱評定的主要評價指標。對於這壹系列崗位,崗位評價不能簡單設置論文數量、影響因子等。,而這樣的條件不能作為硬指標。
2.重視學術貢獻。
對於研究型人才,要更加註重成果和高質量的學術論文,註重人才的貢獻、研究能力和學術影響力,逐步淡化對論文數量的要求。
3.論文不再是必須的。
在各單位職稱評定中,不再要求論文,改為結果“多選”,建立“菜單式”的評定指標。
4、代表性成果可作為參評標準。
優質專利、成果轉化、理論文章、技術推廣、技術解決方案、智庫成果、創新突破、文藝作品、病歷、教案等成果也可作為職稱評審的評價標準。
學術成果由學術委員會、同行專家、國際同行評審、第三方機構評價,提高成果評價的權威性。
5.鼓勵發表高質量的論文。
各地嚴厲打擊發表虛假論文,鼓勵學術工作者在國內科技期刊上發表高質量論文。
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按規定處理,已獲得的稱號予以撤銷並記入檔案。情節嚴重的,在壹定期限內取消職稱評審資格。
降低學歷
1,學歷只是基本要求。
職稱申請人的學歷只是基本要求。學歷不達標,但貢獻突出、業績顯著的,可由兩位資深同事推薦(法律規定的除外)。
2.允許申報職稱。
從事的職業與所學專業不符的,允許申報長期職稱(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除外)。
3.平等待遇制度
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職業院校畢業生與同級普通學校畢業生,評定職稱時享受同等待遇。
4.限制性條件的修改
科研項目、獲獎情況、經費數額、論文期刊水平、職稱、職稱等。,不得作為評定職稱的限制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