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三款修改為:“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協助用戶做好氣表(站)後的天然氣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將《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征用國有林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林地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3.將《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因保護國家和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給予補償。補償費用由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承擔。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4.刪去《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中的“村提留、鄉(鎮)統籌費”。將該款中的“征用土地補償費”修改為“征收或征用土地補償費”。
5.刪去《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二款。
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試生產期間汙染物排放超過排汙臨時許可證規定或造成環境汙染事故的,應當停止試生產。未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批準,不得擅自恢復試生產。”
第三十九條第壹款中的“排放汙染物超過規定的濃度和總量”改為“排放汙染物超過規定的濃度或總量”。
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禁止在主城區、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無公***煙道的綜合樓、住宅樓內新建、擴建餐飲、加工、維修等產生油煙、廢氣、異味的項目。
已經建成的,經營者必須對汙染進行治理確保達標排放。”
第九十八條中的“不按本條例規定停止試生產的,責令停止試生產,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試生產期間汙染物排放超過排汙臨時許可證規定或造成環境汙染事故,不停止試生產的,由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生產,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增加壹款,作第二款:“試生產期間因汙染物排放超過排汙臨時許可證規定或造成環境汙染事故停止試生產後,未經批準擅自恢復試生產的,由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生產,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零五條第二項修改為“在主城區、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無公***煙道的綜合樓、住宅樓內新建、擴建餐飲、加工、維修等產生油煙、廢氣、異味的項目的”。
增加壹款,作第二款:“對前款第(二)項行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恢復原狀。”
第壹百壹十五條增加壹款,作第二款:“本條例所稱公***煙道,是指供經營性餐飲、加工、維修等項目排放油煙、廢氣、異味的專用通道。”
6.將《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壹條第壹項修改為:“(壹)城市主、次幹道由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設施由市政設施管理單位負責”;第三項修改為:“橋梁、隧道、輕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鐵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增加壹款,作第二款:“綠帶、花壇(池)內的泥土土面應低於邊緣石0.1米以上。”
第五十條中的“船舶、躉船或水上娛樂、餐飲等浮動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修改為“水域範圍內的船舶、躉船或娛樂、餐飲等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增加壹款,作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糞便處理設施的維護管理由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產權不明的由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
刪去第七十二條。
7.將《重慶市旅遊條例》第三條、第七條、第十壹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中的“旅遊區(點)”修改為“旅遊景區”。
第三十七條中的“門市部”修改為“服務網點”。
第三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旅行社應當按規定繳存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旅行社的服務網點不繳存質量保證金。”
第五十七條第壹款修改為:“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旅遊景區、旅遊飯店實行等級、星級評定制度。”
8.將《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修改為:“申請設置下列醫療機構,其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設置診所的個人,應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從事五年以上同壹專業的臨床工作;
(二)設置護理站的個人,應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並從事五年以上護理專業的臨床工作。”
9.將《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第十五條修改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約定的獎勵和報酬的數額不得低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六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專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知有前款所列情形,為其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展示、廣告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合並為壹項:“(壹)假冒專利的;”
第二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 對假冒專利以及故意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告。”
10.將《重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十五項修改為“擅自委托其他單位收費或接受其他收費單位委托收費”。
11.將《重慶市農村機電提灌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中的“鄉、鎮”修改為“鄉、鎮(街道)”。
第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的“農機管理服務站”修改為“農業服務機構”。
將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中的“農機主管部門”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
將第十六條中的“計劃主管部門”和“農機主管部門”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該條表述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計劃時,應當根據農村機電提灌發展規劃,安排適當的農村機電提灌站建設並組織實施。”
刪去第四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