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招標投標活動。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對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並督促整改,對無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市經濟信息、城鄉建設、交通、農業、外經貿、國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業、園林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並督促整改,對無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市、區縣(自治縣)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第五條 本市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市、區縣(自治縣)分級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以及上報國家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也可以委托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第六條 本市建立統壹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提供必要條件。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引導招標投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第二章 招標與投標第八條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其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依照國務院批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項目的投資人、經營人、承辦人的,其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單位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招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其進行招標。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編制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包括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其招標方案應當由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審批、核準報告或者備案時壹並報送。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招標方案審批、核準、備案手續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壹並辦理,並及時將確定的招標方案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項目單位變更招標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核準、備案程序依法重新辦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變更招標方式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第十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具備承包能力,或者通過招標采購的貨物需要補充追加,原中標人具備供貨能力,且追加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百分之十;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