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不是專利,二者概念不同。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專利是受法律規範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壹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法律客觀: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壹)人身權(亦稱精神權利),包括:(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作者有權發表或不發表其作品,在不同場合發表;(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可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後署名;(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比如授權出版社的編輯修改;(4)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他人不得分割、斷章取義、歪曲、篡改;(二)財產權(經濟權利):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通過以下方式獲得經濟效益:復制、翻譯、改編、表演、廣播、展覽、拍制電影、電視或錄音等;(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數字化或非數字化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權利;(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9)表演權,即通過演員的聲音、表情、動作在現場直接公開再現作品,以及通過放映機、錄音機、錄像機等技術設備間接公開再現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權利;(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首次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14)改編權,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改變原作品的表現形式,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15)翻譯權,即將原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著作權中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