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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駁回答辯期過了期限還能恢復嗎?

很多人會問,專利駁回答辯期過了期限還能恢復嗎?我們再仔細看看專利法是怎麽規定的。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在申請人申請專利時,專利管理部門會根據情況對專利進行店鋪審查和實質審查,審查時如有駁回理由,會要求申請人在此時間內進行答辯。專利被駁回後,申請人未在答辯期內答辯的,可以視為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如果申請人可以恢復申請,應當向專利管理部門咨詢。壹般很快就能到期,如果失效太久就無法恢復了。壹般在收到專利局的無效宣告通知後兩個月內可以恢復,正式費用為10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五條* * *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隨時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第三十六條發明專利的申請人在請求實質審查時,應當在申請日以前提交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在外國提出發明專利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對其申請進行審查時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請的,該申請視為撤回。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其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至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權利。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權利。當事人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辦理喪失權利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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