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制度是鼓勵技術所有人以技術的公開的方式來換取法律所賦予的獨占性保護的制度。 專利權 是壹種排他性的獨占性權利。專利的保護範圍是指國家通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對 專利權人 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獨占性地行使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權利的制度。要保護專利權人的專利權,首先應當明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只有明確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行政部門以及司法機關才可能對專利權給予有效的保護。 壹、 專利訴訟 中專利權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壹)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三種理論 確定 專利侵權 的保護範圍是判斷專利侵權的前提,只有當被控 侵權行為 的客體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才會被認定侵權,反之則不然。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尤其是與有形財產權相比,專利權具有壹定的特殊性。有形財產權的權利客體是實實在在的財產,其範圍是確定的;專利權的權利客體是發明創造,屬於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質性的特征,不僅看不見、摸不著,而且也不像光、電等無形物質能夠為人們的感官或儀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對其保護範圍進行界定。 1、中心限定原則。所謂中心限定,指權利要求的文字所表達的範圍僅僅是專利權保護的最小範圍,可以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方案為中心,通過說明書及其附圖的內容全面理解發明創造的整體構思,將保護範圍擴大到四周的壹定範圍。[1]這種做法使得專利權的範圍不僅僅局限於權利要求書的字面含義,還可以較好地延展、覆蓋專利方案地全部實質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則的優點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權利要求在撰寫方面的缺陷而規避相應的責任,從而充分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缺點則是,會導致專利權的範圍的模糊、不確定性,而且如果對外擴張解釋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導致將新的技術創新認為是侵權,從而阻礙了科技的創新和發展。 2、周邊限定原則。所謂周邊限定,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完全按照權利要求書的文字確定,對權利要求書的文字要作嚴格、忠實的解釋,其文字表達的範圍就是專利權保護的最大範圍,專利權人行使其權利必須受該範圍的限制,不得越雷池壹步。[2]這種做法的優點:采用周邊限定原則就使得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嚴格按照權利要求書的字面含義限定,任何擴大解釋都是不允許的。缺點是:采用周邊限定原則對專利的申請時的撰寫提出了高要求,權利要求書的撰寫必須反復推敲,仔細考慮,否則專利權人可能因為權利要求書撰寫方面的缺陷,導致其權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護。 3、折衷原則。這個原則是上述兩個原則的綜合和折衷。折衷原則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實質內容來確定,但不嚴格拘泥於權利要求書的文字。當權利要求書所表述的技術特征不清時,可以引用說明書和附圖來解釋。[3] 從專利制度發展的趨勢來看,絕大多數國家或多或少都采納了兩者的折衷。例如,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九條規定:壹份歐洲專利或者歐洲 專利申請 的保護範圍由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確定,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 這壹原則比較合理,既能對專利權人的專利權給予有效保護,又能避免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不確定性。 (二)我國 專利法 的專利保護範圍 我國專利法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采用的是折衷原則。我國專利保護類型有三種,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根據保護對象的不同,我國對此也規定了不同的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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