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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同性戀不被人接收?

同性戀 要理性地判斷

同性戀,許多人並不了解這個隱秘和世界,從而導致了誤解乃至憎惡都是很正常的。

同性戀和異性戀壹樣自然,而不是什麽心理變態,這壹點已被越來越多的心理學家所認同,同性戀不僅在人類存在,在動物界也被觀察到過,並非人的專利,也許,性對象的取向本身就是不依人的意誌為轉移的。

人們常把同性戀看作精神病,性變態,性倒錯,其實他們的心智是完全正常的,遠的不說,當代也有壹些諸如洛加尼斯,範思哲等在各自領域取得非凡成就的同性戀者。

同性戀是壹種文化現象,同性行為自古以來壹直存在,但是直到壹個世紀之前,同性戀壹直被認為是邪惡的“行為”,而不是壹種“狀態”。同性性行為被基督教會譴責為罪惡,並在壹些歐洲國家,包括英國,被定為違法。

有關同性戀的第壹例案例研究1879年在美國發表,它把這壹話題視為全新的,好像同性戀在此之前從來就不存在似的。

在這壹時期,很多專家用“性倒錯”來形容新的意義上的同性戀者。這說明同性戀被認為是壹種性別身份的倒錯,或者顛倒:“女同性戀在生理上是女性,而在心理上則是男性。另壹方面,男同性戀在生理上是男性,在心理上則是女性。”性倒錯解釋了為什麽在男子身上可以找到女性化的被動,而在女子身上可以找到男性化的主動。研究專家總結出:對於想要做男人的女人,或者想要做女人的男人,同性戀關系是壹種盡量接近正常異性戀的情緒上的努力。

今天,同性戀,異性戀和雙性戀,被認為是不同類型的“性傾向”,其定義是:“持久的對某壹特定性別成員在性愛,感情或幻覺上的吸引”;因此,同性戀指的是“對自身性別成員基本的或絕對的吸引”

然而,同性戀者畢竟是屬於性傾向的少數者,其性對象悖於異性戀者。當法律與社會約俗反映多數人或統治者的意誌與意向時,對同性戀者的歧視與迫害成為必然。所以,要消除公眾對同性戀者的歧視,主要靠普及的教育,其中既要有感性的關懷,也要有理性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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