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壹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幹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壹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並且在壹定時期內產生這樣壹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壹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
壹、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主要體現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二、實用型專利
1、實用性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型專利保護的是壹個範圍較窄的技術方案,它只保護有壹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
3、實用型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更註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壹些。
4、授予實用型專利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比較簡便,費用較低,因此,關於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方面的有形產品的小發明,比較適用於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三、外觀專利
1、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2、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3、外觀設計註重的是設計人對壹項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於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能夠為產業上所應用的實用性。
4、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它的目的在於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
5、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藝術性外表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造型,更常見的是這二者的結合,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主要條件是新穎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