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專利發明人是可以更改的,要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只能是發明創造的完成者。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
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對專利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勵報酬權,除此之外發明人對專利不享有任何權利,自己不能實施專利也不能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發現他人侵犯專利權的,也無權加以制止。
發明人變更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壹、因漏填或者錯填發明人提出變更請求的(增加發明人)
如發明人在申請時確實有誤, 再次提出發明人變更的,第壹需要提供全體發明人簽字的身份證掃描件,第二應當提交變更後發明人(增加發明人)對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包括變更後發明人(增加的發明人)對該專利技術特征等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確鑿證據和對發明過程的客觀記錄。如專利申請過程中的實驗報告、立項報告、會議記錄、驗收報告等等,第三應當提交由單位蓋章的同意變更聲明壹份。
二、因發明人姓名書寫錯誤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發明人簽字的身份證掃描件及發明人聲明。
三、因更改中文譯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發明人身份證件及發明人聲明。
四、因發明人順序錯誤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由單位蓋章的同意變更聲明壹份及全體發明人身份證簽字的掃描件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