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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為什麽既要保護又要限制

專利法的第壹條即: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十壹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以上是法條的規定。專利權是屬於無形資產,是知識產權,保護是應該的,但不能什麽都無限制,比方說在中國申請的專利那只能在中國得到保護,想在國外得到保護必須申請到那個國家才可以,因為法律都是有地域性的,換句話說,在別的國家申請的專利,如果想在中國得到保護也得在中國保護。

還有就是如果壹項申請是違反法律法規或與我國的根本大法相違背都是無法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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