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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的沿革

在西方國家,壹般認為最早的壹件專利是英王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波爾多的壹個市民以制作各色布的15年的壟斷權。實際上這是封建特權的壹種形式,並非現代意義上的專利。第壹個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威尼斯,於1474年頒布了第壹部具有近代特征的專利法,1476年2月20日即批準了第壹件有記載的專利。壹般認為,英國1624年制訂的《壟斷法規》是現代專利法的開始,對以後各國的專利法影響很大,德國法學家J.柯勒曾稱之為“發明人權利的大憲章”。從18世紀末到19世紀末,美國(1790)、法國(1791)、西班牙(1820)、德國(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業國家陸續制定了專利法。到了20世紀,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工業發達國家的專利法陸續進行了修訂,許多發展中國家也都制訂了專利法。60年代以來,阿爾及利亞在1966年通過了新專利法,巴西在1969~1971年,印度、秘魯、尼日利亞和伊拉克在1970年,委內瑞拉、哥倫比亞在1971年,墨西哥在1976年,南斯拉夫在1981年,都修訂或重新頒布了專利法。阿根廷、敘利亞等國也對專利法進行了重大修改。80年代初期,約有15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專利制度。阿爾及利亞和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國、蘇聯等國,除建立專利制度外,還采用發明人證書制度,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取得壹定獎勵,但不能拒絕經國家批準的其他人使用其發明。墨西哥則采用發明證書制度,發明人有權實施發明,但不能拒絕其他人使用,而可以取得國家批準的壹定報酬。

英國於1474年頒布了第壹部專利法,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都先後頒布了自己的專利法。世界上有自己專利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已有150多個,而且專利法也日益國際化,如1884年生效的《巴黎公約》,1970年簽訂的《專利合作條約》,1971年簽訂的《專利國際分類協定》,1973年簽訂的《歐洲專利條約》,1975年訂立的《歐洲***同體專利公約》,1975年簽訂的《盧森堡公約》以及1977年簽訂的《非洲專利組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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