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東京工業大學Meirong Guo探討了日本專利權法最新的修訂版,提供了壹些修訂案例,對我國專利權法的修訂有壹定的參考價值。研究成果發表在2012年9月科研出版社英文期刊《Beijing Law Review》(北京法律評論)上 。
學者指出,我國在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在經濟發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在整體經濟規模方面能與發達國家並駕齊驅,但我國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進程遠遠落後於高速發展的工業化進程,例如專利法的修訂。日本學者認為日本從其他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法中獲益良多。在日本,專利保護已成為產業發展的終極目標。日本是我國的重要貿易夥伴,對日本的專利法有壹個清晰的認識,有助於針對中日雙方快速增長的經濟,改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日本專利法修訂頻繁,值得我國關註。中日之間專利法存在很多差異。比如,在我國,專利法中有三種類型的保護: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而在日本專利法中專利僅指發明專利。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分別是實用新型法和外觀設計法的任務。
現行我國專利法頒布於1984年,盡管經過了多次修訂完善(最近壹次在2008年),但仍有壹些懸而未決的問題。例如,專利法的規定中並沒有給***同研究中的發明者提供法律保護,這條規定可以補救被侵害的專利權。相比之下,根據學者的描述,日本經常為了滿足工業發展需要修改專利法。日本專利法的最近壹次的修改是2011年的修訂。最近幾年,越來越多的日企將外來技術運用於研發領域(R&D)。日本新專利法主要有這幾個變化:第壹,規定即使沒有註冊,非獨家許可證對獲得專利權者或獲得獨家許可權者也有影響。在這條法律修訂之前,非獨家許可證對任何人都沒有影響,除非註冊過了。第二,規定獲得專利者(專利權的真正持有人)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申請專利權轉讓。壹種情況是當專利是由幾個人在***同研發中***同發明時,修訂法律目的是保護專利的真正發明人權利。另壹種情況是當專利申請人不是發明者(盜用了別人的發明)時,或有人不遵守聯合申請規則時可以申請專利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