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專利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以下兩部分:
1、方法類型的多樣性
按照壹般的理解,方法專利往往是指制造產品的方法,實際上,這只是方法專利中所涉及的方法類型的壹部分。按照我國《專利審查指南》(2001)實質審查部分第二章3.1.1中的解釋,涉及方法專利的方法主要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的方法等。
有的學者在概括專利涉及的化學方法時,把化學方法概括為生產或者制備化學物質的方法,對化學物質的處理、使用和測試方法等;而且認為這裏所說的化學方法並不局限於實際使用化學手段本身,還應該包括物理方法、生物方法、微生物方法等能夠使物質發生變化的各種手段[12].
對於方法專利中方法的概括,筆者認為還是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有關材料中闡述的觀點比較全面。其概括的內容是把方法劃分為三種類型:
第壹是制造加工方法,它的方式是作用於壹定的物品上,使這些物品在形狀、結構或者物理化學性質上發生變化,產生出新物品。
第二是作業方法,這種方法不在於改變已有物品本身的形狀、結構和物理化學性質,而是借助這些物品來達到某些技術上的效果。例如,測量方法、檢測方法、采掘方法、分析方法等;另外還包括發電方法、制冷方法、照明方法、通訊方法、廣播方法等用於獲得某些技術效果的方法。
第三是使用方法,也叫用途發明。這是對已知物品的壹種新的應用方式,在不改變產品本身的情況下,通過對該物品的特殊的使用而獲得新的技術效果。這種情況又包括對專利產品的新的使用方法和對非專利產品的新的使用方法[13].
2、對產品的依賴性
在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以及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中都把方法專利作為了壹種獨立的專利類型與產品專利相對應,但是,如果仔細分析就會發現,方法專利是不能離開產品而存在的。從邏輯上來說,產品既是方法專利的起點,又是其落腳點。這壹特點可以從以下兩點加以說明:
A、制造方法使用的原料本身就是壹定的物品,有的甚至可能還是專利產品,而使用制造方法的結果也是獲得壹定的物品,這些物品本身可能符合專利法的條件,通過申請可以成為專利產品;也可能這些物品本身的特征並不能符合專利法的要求,甚至是按照《專利法》的規定不能授予專利權的產品,因此不能成為專利產品[14];還有壹種可能是所得產品本身就是壹種已知的產品,但是,此時使用這種方法能夠提高效率、節約成本,就這種方法來說其工藝是先進的,可實用的,效果也是積極有益的,因為這種方法所具有的技術特征構成的技術方案能夠滿足專利法的要求,因此該方法能夠獲得方法專利。由此看出,雖然說方法專利是以產品作為基礎的,但是其自身的可專利性問題並不受產品的影響。
B、對於作業方法和使用方法來說,也都離不開壹定的物品做基礎或者工具,當然,這裏的物品本身與該方法是否具有可專利性,或者能否獲得專利權都沒有必然的聯系。
專利方法,是指在產品生產過程中,應用到了已經取得專利的方法和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