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如下:
第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致使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兩個月內,至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其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辦理喪失權利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費用。?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1.未按規定繳納年費的;
2.專利權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其專利權。
專利權的終止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2.第四十八條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6個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授予專利權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
3.第四十九條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的決定是終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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